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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1
来源:越秀区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越秀区金融产业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区金融产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加快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结合我区发展实际,我单位组织起草了《广州市越秀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前期,《实施办法》充分征求了越秀区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并予以研究吸收采纳。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事项

(一)加大力度吸引金融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落户

持牌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的主力军,辐射带动效应强。近年来,国内各大城市纷纷确立金融发展战略,大力引进和培育优质金融机构牌照资源,如《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中设立了最高5000万元的金融机构落户奖励。为争取再吸引一批优质金融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落户,持续强化我区金融业集聚效应和品牌效应,《实施办法》加大力度吸引各类金融企业落户,新落户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新落户的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鼓励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近年来,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已成为国内金融市场主流现象之一。为此,上海、天津、深圳、厦门等地政策均明确,对已享受落户奖励的金融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新引进机构的条件和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厦门最高奖励金可达1500万元。经过多年发展,我区虽已诞生广发银行、粤财信托等一批本土标杆性金融机构,但与北京、上海、深圳相比,金融业总部经济规模效益仍处明显劣势。随着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日益强化,应大力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方式做优做强,促进资源向优势金融机构集中,争取再催生一批竞争力强、带动效应突出的骨干企业。鉴此,《实施办法》规定给予金融企业并购重组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同时,鼓励金融类机构增资扩股,支持金融企业在各个阶段提升资本实力。

(三)引导新兴金融业态规范良性发展

近年来,小额贷款等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代表着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新趋势,有助于增强金融市场活力,拓展金融产业链,优化金融产业结构,助推普惠金融战略实施。为此,北京、天津、深圳等地纷纷出台政策,支持新兴金融业态发展。比如,北京市顺义区对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交易所、交易中心,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补助;天津市滨海新区对金融机构核心业务部、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交易场所等落户给予资金支持。鉴此,为引导行业良性发展,通过正向激励措施,培育实力强、合规经营的新兴金融标杆企业,参考外地经验,《实施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纳入支持范畴。

三、政策解读时间

《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将于《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公布时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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