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城区旧村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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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11
  • 来源: 增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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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更新规字〔2018〕1号)第十二条规定“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就合作企业选择的时点、条件、程序等制定具体的条件和标准”,为了充分做好与上级政策的有机衔接,进一步规范增城区旧村改造前期工作秩序,根据增城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增城区实际制定了《增城区旧村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增城区旧村改造前期工作秩序,公开、公平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实力的合作意向主体,试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合作意向主体的选择方式、有关条件和程序。试行办法共十四条。

第一条是关于试行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增城区行政区域内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适用该办法。

第二条是关于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应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的主体。

第四条规定在基础数据调查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由合作意向企业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街)开展基础数据调查、编制初步改造方案、政策宣传发动和控制“两违”建设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是关于参与投标的企业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是关于合作意向企业选择程序的规定:启动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初步核查项目基本情况→镇(街)组织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及评分→确定候选名单及公示→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签订合作意向协议。

第七条是关于合作意向企业缴纳的履约金监管的规定。

第八条是关于合作意向协议内容要求的规定,约定12个月合作期限,协议终止前30日内,经镇(街)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的,合作期限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是关于选择合作意向企业有关投诉处理的规定,规定了投诉形式、程序、答复时限等。

第十条是关于村民代表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因目前增城区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选择成员代表,一般由成员代表表决的事项均由村民代表代替表决,故规定经8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同意(与改造意愿同步表决),可由村民代表代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是关于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是关于规范旧村合作意向关系的规定,未经公开招标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的旧村项目,其合作关系一律不予认可,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准予其参与增城区旧村改造。

第十三条是关于鼓励已在增城区投资的、对增城区情况熟悉的市场主体参与增城区旧村改造的规定。政府鼓励支持以下企业参与增城区旧村改造:1.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增城区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商业(面积3公顷以上)或者住宅用地。2.2019年1月1日以后,报名参与增城区政府组织的商业(面积3公顷以上)或者住宅用地公开出让活动,并进行有效报价竞拍。3.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内在增城区纳税累计1亿元以上。

第十四条是关于该办法实施节点的规定,并规定了例外情形。

三、制定基本原则

(一)强化政府主导力度

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改造和合作改造模式的比例超过80%的,必须在政府的统筹指导下编制招标文件选择合作意向企业。二是旧村改造是涉及土地、规划、效益的系统性工程,并不是每一个村都具备改造条件,为稳步推进增城区旧村改造,按照“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由镇(街)和区城市更新部门对申请的旧村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核查。

(二)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强化村党组织领导作用

一是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规定,旧村改造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前,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改造意愿、改造模式、改造方式进行表决,超过80%以上成员同意的,方可开展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工作;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申请开展合作意向企业工作,必须经村党组织同意;三是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意向协议最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确定。

(三)量化评分择优选择合作意向企业。

主要从企业实力、企业经验及项目分析报告三部分进行量化评分,其中企业实力(包括注册资本、企业资产、企业信誉、企业资质),企业经验(包括旧村经验、本地开发或营商经验等),项目分析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改造思路、产业规划)各占一定比例。具体评分由专家、区城市更新部门、镇(街)、村代表组成的9人评审委员会确定。

(四)加强事后监督

为督促合作意向企业尽快协助推进改造工作,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约束:一是合作意向企业根据旧村改造规模,缴纳不少于1亿元的履约金。二是明确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有效期12个月,最长18个月。在此期间,未进入交易平台选择合作企业的,意向合作关系终止,避免合作意向企业长期“霸占”旧村改造项目不推进改造的现象。三是明确未按照政府规定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的合作意向企业,一律不予认可。四是明确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过程中出现的投诉处理,就投诉形式、程序、答复时限等进行规定。

(五)保障合作意向企业权益

一是合作意向企业缴纳的履约金将存入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三方共同监管的独立账户,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提取、挪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意向企业协商一致或符合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终止情形或合作协议期满的,履约金将本息退还给合作意向企业;二是合作意向企业支出的能够纳入改造成本的相关费用,在引入合作企业后由合作企业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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