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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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17
  • 来源: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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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修订解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2013〕2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届满5年。为继续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推动我市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意见》进行修订完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2018〕1773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新修订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

一、明确我市环卫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在新时代背景下,新《意见》明确指出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提升环卫工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为目标,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智慧广州、低碳广州,建设国际商贸中心、世界文化名城,全面推进我市环卫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新《意见》明确提出我市环卫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环卫工人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优化环卫行业从业人员结构,力争2020年我市环卫行业技术工种人数达到全部环卫工人的25%,2023年达到30%;促进我市环卫行业的转型升级,提高我市环卫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规定了文件的适用范围

新《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从事广州市、区、镇(街)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包括环卫一线管理人员或涉及环卫其他后勤工作人员)。

三、规范了基本用工成本并确立基本用工成本指导价

新《意见》规定的基本用工成本包括:基础工资、环卫岗位津贴、环卫工人工龄工资、高温津贴、节假日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国家法定节日和环卫工人节慰问金、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等构成(不含因劳动用工而产生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费用)。

新《意见》明确规定:各区实施财政预算范围内环卫项目,应将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作为用工概算、结算、调解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在招标过程中应根据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科学衡量用工报价合理性。

四、提高了环卫工人基础工资和环卫岗位津贴标准

《意见》实施以来,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2018年7月1日,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2100元。因此,提高环卫工人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势在必行。

新《意见》明确各用人单位应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广州地区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2018年7月至11月执行原意见标准上调110%的规定,即2310元)。本意见实施后,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的120%,即不低于2520元,并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建立工资动态增长机制。

同时,新《意见》调整岗位津贴标准:一类岗位津贴、二类岗位津贴、三类岗位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日补助13元、10元、8元提高到20元、18元、15元。

五、新增环卫工人工龄工资

鉴于我市环卫工人老龄化问题严重,后备力量缺乏,为提升老员工的获得感、保持环卫工人队伍稳定,新《意见》在环卫工人工资待遇中新增工龄工资,规定工龄工资应根据环卫工人参加环卫工作的年限分档计算,同时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一,关于工作年限计算方式。以环卫工人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为起点,按照环卫工人的实际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视同一年工作年限;不足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环卫工人可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工作证等足以证明与环卫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

第二,关于工龄工资标准。新入职环卫工人工龄工资基数为每个月30元,其后累计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每个月增加30元。环卫工人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5年及15年以上的,工龄工资固定为每月450元,不再递增。

另外,为了防止环卫行业用人单位因用人成本增加而侵害老员工的权益,新《意见》规定财政预算范围内环卫项目发包单位在招标阶段应按照人均10年工龄进行预、概算;用人单位在项目投标测算人工成本时,须按照人均10年工龄计算,即每人每月工龄工资300元,并据此形成投标报价。

六、新增工作绩效考核奖金机制

工作绩效考核奖金制度此前在我市部分区、部分环卫企业已自行施行,新《意见》对此正式予以确定并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新《意见》明确要求实施绩效考核奖金制度的区制定绩效工资发放规定和办法,应经过区政府同意并抄送市城管委后方可实施。新《意见》并未硬性要求用人单位实施绩效奖金考核制度,新《意见》鼓励用人单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激励提升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对完成工作突出的工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的工人进行绩效减发。

七、新增技能岗位补贴机制

为优化环卫行业从业人员结构,新《意见》增加了技能岗位补贴的内容。该补贴由用人单位与环卫工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的市场需求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标准及组织技能培训。新《意见》对发放技能补贴的岗位做了例举,以指导用人单位实施技能岗位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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