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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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04
  •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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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印发《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一是国家和省的抚恤、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去年10月国家、省较大幅度提高了优抚对象各类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增幅为9.5%;《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4〕24号)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优先安排优待抚恤等各项民生保障资金;进一步完善优待抚恤、城乡低保等各项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是我市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穗府办函〔1999〕143号)要求,抚恤补助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增长。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要求,抚恤补助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增长。2017年广州市全年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8%,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5%。适当提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是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

三是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压力大。随着物价上涨、消费指数的攀升,部分复退军人生活比较困难。据市民政局去年底不完全统计和入户调研,参战退役人员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约占60%。适当提高抚恤补助和优抚金,是缓解优抚对象生活压力、解决生活困难和化解矛盾的现实需要。

二、调整抚恤补助标准和优待金的对象有哪些?

(一)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的对象。这次我市调整的优抚对象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部分老烈士子女、农村籍60岁以上老兵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人员,这是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232号)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对象来确定的。

(二)调整优待金的对象。《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我市享受优待金待遇的对象,有义务兵家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等对象。这次调整优待金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城镇无工作单位或者在农村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2017年12月,我局联合广州警备区、市财政局印发了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规范了发放标准,不再列入调整优待金范围对象。

三、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方案。根据广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公布:《2017年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末常住人口1449.84万人,城镇人口为1248.89万人,农村人口为200.95万人。我市全年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5400元,全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3484元。2016年末常住人口1404.35万人,城镇人口为1208.583万人,农村人口为195.767万人。2016年度全市全年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940.7元,全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1448.6元。根据加权平均法测算本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高幅度应为8.9%(2017年度全市人均收入减去2016年度全市人均收入,比上2016年度人均收入的百分比,即({〔(23484*200.95+55400*1248.89)/1449.84-(21448.6*195.767+50940.7*1208.583)/1404.35〕/(21448.6*195.767+50940.7*1208.583)/1404.35}*100%)。因此,本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8.9%。如国家和省提高额度高于我市标准,则按就高原则调整。本次提高对象中老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士兵两类优抚对象调整幅度高于我市,因此按国家和省额度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在国家和省提高的基础上,调整地方抚恤金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9%。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提调标准也是在原标准(不含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加8.9%。

(二)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适当提高。优待金是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一种优待制度,我市从1990年1月1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实施一定物质优待。因此本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金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100元。

四、为什么关于部分烈士遗属优待金发放渠道与以往不同?本次将撤、改、并、转后无单位管理的烈士遗属优待金发放渠道明确为各区财政预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更好体现党和政府对烈士遗属的关怀。据初步统计,我市有约30名烈士的父母亲由于原单位撤、改、并、转后无单位管理,其优待金无着落,导致部分烈士的父母亲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烈士的父母亲本应高看一眼、厚爱三分,现在他们绝大多数年老体弱更需要党和政府的关怀,因此将这部分烈士遗属的优待金明确由各区财政列入预算。二是《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有关条款规定不清的问题实际存在。《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工作单位的烈士遗属所需优待金由所在单位自行统筹发放。但是,我市少部分烈士的父母亲原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多次进行撤、改、并、转,导致最后无单位管理。对这类情形,制定《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时考虑不周,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而各区民政部门也没有请款和发放优待金依据,往往导致因依据不足而忽略了对这部分烈士遗属关怀。今年,我局立项修改《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将明确此类情形。考虑将明确此类烈士遗属的优待金由各区财政预算,因此本次提前给予明确规定。

五、如有疑问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市民如对《通知》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78743向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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