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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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05
  •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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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修订背景

2014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印发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从国家和省的层面建立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特困人员的定义、审核认定、供养标准、供养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根据上位法政策精神及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和规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了申请程序。规定本市特困人员申请、审核、审批等过程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但《通知》印发前已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政府供养人员、由政府在医疗机构收治的麻风病康复者直接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明确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定义。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政策情形下,对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收入界定、养老金扣减、劳动能力证明及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界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方便基层实操。

(三)明确了供养标准。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2016年供养标准”规定,采取城乡人员不同、标准不同方式区别对待,通过每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逐步拉平城乡供养待遇差距,实现政策平稳过渡。

(四)加强动态核查。按照省文件规定,对我市特困供养对象半年开展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查,一年开展一次入户调查。但《通知》印发前已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政府供养人员、由政府在医疗机构收治的麻风病康复者直接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可不纳入定期复核范围。

(五)加强资金管理。要求各区足额做好资金发放,对在供养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每月要给予一定比例零用钱,每月供养资金使用明细要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咨询方式

对《通知》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20-83178749;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邮箱:mzdbch@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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