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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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12
  • 来源: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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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清单。

  二、主要内容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分为正文“说明”和附件“负面清单”两部分,主要包括:

  (一)说明。规定清单适用的6条原则:一是目标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管理原则;四是更新评估原则;五是特殊适用原则;六是普遍性禁止原则。本政策有效期3年。

  (二)建设经费使用“负面清单”。主要对建设经费进行管理,分为六部分总共20项禁止事项:一是平台硬件建设,围绕房屋建筑物构建、装修、维修(护)、租赁方面设置禁止项;二是技术研发条件,围绕设备购置、科技资源购置方面设置禁止项;三是建设发展运营,围绕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办公运营、服务咨询、会议差旅方面设置禁止项;四是人员薪酬,围绕工资补贴、奖励奖金方面设置禁止项;五是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围绕科技成果转化设置禁止项;六是创新创业投资,围绕项目投入和创办科技企业设置禁止项。

  (三)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使用“负面清单”。主要对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进行管理,分为两部分总共8项禁止事项:一是直接费用,围绕劳务费/人员费、设备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设置禁止项;二是间接费用,围绕奖励、管理费设置禁止项。

  三、政策创新点

  (一)总体创新性。

  一是以“负面清单”管理促放权。相对于以往的科技经费 “正面”管理,“负面清单”只要“无禁止即可行”,研发机构只要不违反禁止条件,可依实际情况使用财政资金。

  二是放宽财政资金使用促松绑。按照目前有关政策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不能对外投资。而“负面清单”列出禁止投资领域的同时也明确了可投资领域,突破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限制。

  三是突破现有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促发展。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在今后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时将不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使用项目经费,按照“负面清单”支出即可。

  (二)具体创新点。

  一是打通新型研发机构对外投入路径。只要签订的合作共建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约定的决策程序,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建设经费对外投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投入与业务范围相吻合的项目。

  二是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可在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0%的经费作为科研人员的奖励、激励。

  三是简化一般仪器设备购置。30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按机构内部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即可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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