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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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9
  •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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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背景

2019年,按照国家和省的系列部署,我市开展了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机构改革清理、证明事项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军民融合发展清理、涉企涉民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清理等多个专项清理任务。清理对象是现行有效115部政府规章。

二、清理依据

(一)《中共广州市委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和出台相关决定的通知》(穗机构改革办〔2019〕6号)

(二)《中共广州市委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项清理我市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机构改革办〔2019〕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四)《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机构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司函〔2018〕1209号)

(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9〕4号)

(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8〕14号)

三、修改、废止的具体内容

一是规章内容涉及机构改革,且涉及的部门名称和职责调整已经明确、上位法已作修改的,按照确定的名称、职责进行修改。二是与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政府规章不宜对其职责加以规定,因此相应修改涉及监察机关职责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表述。三是根据我市2018年开展的证明事项清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军民融合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的专项清理结果,以及涉企涉民办事证明文件“兜底条款”清理要求,对有关规章一并进行修改。四是对其他涉及上位法调整、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变化的政府规章相应作出修改,以维护法制统一。

对于已经不适应现实管理需要的规章予以废止,包括《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广州市林权争议处理若干规定》《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上述规章废止后可以依据有关上位法实施管理,不影响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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