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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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29
  • 来源: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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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以及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不断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创造创业营造更好发展环境。2018年11月,我区出台了《民营及中小企业18条》,围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等五大方面,研究制定了18条措施。

  为使政策尽快落地,在超平副主任的亲自指导下,区属各部门根据职责草拟《民营及中小企业18条》配套实施细则,其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起草《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送审稿),进一步细化、量化关于民营及中小企业用工需求监控及预测、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订单式培训、住房补贴、社保补贴、校企合作、技能大赛资助和奖励等项目。

  (二)依据

  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广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穗人社发〔2016〕58号)和《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技能人才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25号)。

  二、主要思路

  本细则针对我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突出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强化民营及中小企业用工需求监控及预测,在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专场招聘会、校企合作、技能大赛、就业补贴等方面,在现有政策体系下给予民营及中小企业适当倾斜。同时,在减轻企业社保负担、优秀人才住房补贴、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入户、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就业订单培训等领域予以重点扶持。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十九条,其中: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具体阐述了本细则的制定目的、使用范围,以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定义。

  (二)第四条为自主创业之星奖励,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年营业收入、税收缴纳额等指标,每年评选20名“自主创业之星”,并按一、二、三等级进行奖励。

  (三)第五条为企业新招用人才社保补贴,具体规定补贴对象是:新招用首次进入我区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人才、三级职业资格以上技能人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的民营及中小企业;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以50人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每年预算总额限制在800万元以内,原则上,对于我区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招用优秀人才的优先补贴。

  (四)第六条为优秀人才住房补贴,对在我区同一家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1年以上的优秀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并被评选为区优秀人才,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发放500元,补贴期限1年。

  (五)第七条为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入户,是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引进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予以入户指标重点倾斜,每年全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的占比不少于30%。

  (六)第八条为优秀人力资源服务奖励,根据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招聘、猎头、培训、测评等人力资源服务,每年评选10家贡献突出的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按一、二、三等级进行奖励。

  (七)第九条为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依托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打造一个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新高地,为我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枢纽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高端人力资源服务。

  (八)第十条为就业订单培训补贴,具体规定补贴对象是: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具备培训资质的法人实体;补贴标准是:根据培训费用和培训后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最高2000元的培训补贴。

  (九)第十一条为给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精细就业服务,强化民营及中小企业用工需求监控及预测,帮助民营及中小企业及时了解我区就业形势;通过设立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专窗、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招揽人才。

  (十)第十二条为技能人才政策,通过对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和评优等方面的全面资助奖励帮助民营及中小企业吸引、留住所需的技能人才,在现有政策体系下给予民营及中小企业适当倾斜。

  (十一)第十三条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帮助、辅导民营

  及中小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十二)第十四条为附则,明确兑现方式、受理部门等,

  并规定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同时明确本细则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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