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 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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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08
  • 来源: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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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及依据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要求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2019年8月15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提出促进我区与港澳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互融互通。作为全国唯一经国务院批准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区域,我区肩负着打造“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实践探索区”的重任,有条件率先探索开展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试点工作。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结合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实际,我局起草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2019年11月26日,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正式印发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穗埔府规〔2019〕29号)。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更好指导政策兑现工作落地,同时帮助企业、个人和机构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条款,我局起草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9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穗埔大湾区〔2019〕2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穗埔府规〔2019〕29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穗开管办〔2017〕24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科〔2017〕9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穗埔府规〔2019〕11号)等文件制定。

  二、主要思路

  本《实施细则》根据《办法》制定,旨在建立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认定通道,明确《办法》各项扶持政策的兑现途径和扶持条件,为《办法》真正发挥对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互认互通作用提供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本区工作,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籍居民;以及在本区设立,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明确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的认定程序及适用范围,从而建立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认定机制。

  (二)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明确列出符合落户奖励扶持的条件,一是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作为主营业务,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50%以上;二是港澳或新加坡籍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股份需占50%以上;三是在区内成立并运作满一年。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提升到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资格奖励

  鼓励我区企业的港澳籍居民考取专利代理师等内地知识产权从业资质,对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的,按照20000元/人标准给予所在职企业一次性奖励。对相关资格进行具体解释说明,以便区内港澳籍居民遵照执行。

  (四)知识产权仲裁资助

  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进行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或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涉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案件仲裁的本区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仲裁费用50%给予补贴,每件案件最高15万元。对上述有关用语的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以明确资助范围。

  对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提起知识产权仲裁并获支持的本区企业,按照相应案件实际支付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件仲裁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

  (五)仲裁调解人员奖励

  为鼓励港澳籍居民担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黄埔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仲裁员、调解员,对符合要求的人员给予20000元/人奖励。调解员成功调解涉港澳或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以及陪审员参与陪审知识产权案件的,予以额外奖励。明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黄埔区法院对港澳籍陪审员、仲裁员、调解员的资质、工作完成情况、案件办理数量等情况进行汇总认定。

  (六)纠纷调解组织资助

  鼓励成立粤港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对经认定的调解组织,将给予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内的实际运营经费支持,支持金额最高30万元。明确实际运营经费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七)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参照知识产权“美玉10条”关于维权资助的条款,本区企业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将按照案件实际支付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没件维权案件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八)IP金融超市资助

  鼓励本区企业或机构设立IP金融超市,整合各类知识产权和金融资源,开展针对粤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相关的评估、担保、金融服务。对IP金融超市的管理机构每年给予实际运营经费的50%作为扶持。明确了实际运营经费是指提供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产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IP金融超市必须拥有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和受理窗口,实际经营情况及服务效能需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申报资助时,还需要出具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补贴

  明确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运行模式。本区企业通过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开展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可获得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100%补贴,各项最高10万元。企业结清款项后,还可以申请1笔贷款贴息,按企业实际贷款金额3%的年化率给予补贴。明确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贷款,可享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的30%风险补偿。

  (十)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补贴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融资资金的,参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贴息标准,给予本区企业实际交易金额3%的补贴。为了调动融资租赁公司的积极性,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还给予实际投放金额1%的奖励。

  (十一)知识产权证券融资补贴

  知识产权证券化属创新金融新业态,为鼓励本区企业以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为载体,委托经认定的发行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资产支持票据、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调动具有资质的发行主体积极性,对参与证券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对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发行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明确实际融资金额是以企业与发行主体签订的融资合同所列明本金金融为准。如融资周期内企业提前还付部分本金的,则实际融资金额按剩余本金计算。

  (十二)知识产权主题活动扶持

  提出设立知识产权学院,发挥中新国际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作用。对开展以上促进行业交流或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将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对在本区举办以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专项培训、展会、论坛活动的企业,可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扶持,以促进港澳知识产权要素在区内的对接合作。明确活动规模、层次的相关要求。

  (十三)实现同等认定

  为提高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在区内的运用转化,细则中明确在区级奖励补贴或资格认定中,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与内地知识产权可以享受同等待遇。本区企业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提供认定清单。

  (十四)附则

  明确了申请本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个人或机构有关申报要求、资金管理要求、计算方法等。对于非法截留、挪用、套用或冒领奖励扶持资金的申请人,将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扶持资金发放引起的税费,由申请企业、个人或机构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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