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越府办〔2017〕49号文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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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5
  • 来源: 越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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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发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越府办〔2017〕49号文件的通知》,并进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2017年7月发布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17〕49号),2017年8月起施行。

  随着《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的施行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废止《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143号),“越府办〔2017〕49号”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模标准等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因此予以废止。

  二、相关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以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越府办〔2019〕22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17〕49号)

  四、执行时间

  因越府办〔2017〕49号文件中涉及与上位法冲突的内容,本文实施不再设置宽限期,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五、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可向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咨询,电话:37668902,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2号东川大厦(邮政编码:5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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