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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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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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24号)、《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关于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若干事项的通知 》(穗埔司通〔2019〕29号)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该细则做如下解读: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7年11月21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以来,对我区品牌和标准化工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1日,现仍在有效期内,但由于目前上级政策、经济发展形势任务、产业现实需求等发生变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叫停政府评选名牌工作,原办法中部分事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必须取消。同时,国家关于“标准领跑者”和“国际产品质量比对提升”等最新政策也未能在办法中体现。此外,IAB、NEM等新兴产业企业都热切盼望出台有针对性的质量提升、标准引领和检验检测认证扶持政策。为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我区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10月31日经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修订后的《办法》涉及品牌强区、质量强区、标准强区三大类16项奖励资助政策,涉及资助范围较广;经测算,预计2020、2021、2022年需兑现资助奖励资金约4370万、4430万、4680万,涉及资助金额较大。为了有效推动项目落地,规范企业申报程序和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策资金兑现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有其必要性。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前提,意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粤港澳大湾区总体发展规划,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黄埔制造、黄埔工程、黄埔服务、黄埔环境四大关键领域,以“品牌、质量、标准”扶持政策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建立科学的质量强区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加快企业专项资金的有效投入,扶持我区企业加速实现质量领先、标准创新、品牌升级,推动全区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文件如下: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二)《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9〕53号);

  (四)《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2号);

  (六)《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

  (七)《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7号);

  (八)《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2015〕88号);

  (九)《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标准强区、品牌强区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穗埔府办〔2018〕34号)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埔科规字〔2019〕4号)

  三、政策框架

  本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对制定依据、适用对象、信用联合惩戒进行说明;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细化奖励资助说明。共二十二条,分别详细介绍了品牌强区资助、质量强区资助、标准强区资助的条款内容,从相关术语说明、资助标准、申报规定、工作程序等方面明确了各项奖励资助的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等内容,进一步针对《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涉及奖励资助内容进行具体操作规范的说明;

  第五章明确资金申报流程。共三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申报流程,从提交材料、材料受理及审核、材料审核及公示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资金申报的相关事项,规定了资金拨付流程,进一步规范资金申报的操作程序。

  第六章明确绩效管理流程。共四条,从绩效管理部门分工、绩效考评流程、企业资助管理、社会监督几个方面规定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事项,同时明确资金绩效考评内容,通过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展开监管,提高资金绩效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章(附则)细化管理部门职责。共七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区政策研究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水务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内容,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

  此外,文件未设置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行政收费、强制性标准等权利义务事项。

  四、条款说明

  第一条 说明制定本细则政策依据。

  第二条 说明本细则适用对象。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港澳各类创新主体与区内机构、企业合作,由区内机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第三条 说明信用联合惩戒的有关说明。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和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四条至第八条 具体说明品牌强区资助项目,包括各级质量奖资助条件、标准创新贡献奖资助、优质工程奖资助、标准领跑者称号资助、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及有关特殊情况规定。

  第九条至第十七条 具体说明质量强区配套资助项目,包括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重点产品认证提升资助、重点产品检验检测资助、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资助、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和标准化活动资助及有关特殊情况规定。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 具体说明标准强区配套资助项目,包括标准制修订资助、药品(含兽药)、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首次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资助、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资助、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引进和培育资助及有关特殊情况规定。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说明资金申请标准流程。体现资金申报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说明绩效管理部门分工及考评流程。区审计、财政部门是资金绩效管理监督工作的监督考核部门。每年资助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需在资金领取后半年内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绩效和自评报告。社会公众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 对重复资助、管理部门、申报年度、差额补偿、货币、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进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说明细则实施日期。避免政策突然变动对企业造成影响。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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