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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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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9
  • 来源: 增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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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动畜牧业供给侧改革,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

  二、为何要修订《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增府〔2019〕13号)要求, 2018年11月实施《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规〔2018〕3号)(下称《通知》)列为集中修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区府办和区司法局的工作指引,对《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三、修订《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此次修订,主要对《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变更和清理涉企涉民办事规范性文件中“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兜底规定及失效或更新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修订。

  四、我区禁养区范围有哪些?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区行政区域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有五类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五、在本《细则》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如何处理?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镇(街)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非禁养区内已建或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整改,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2017年6月30日前我区已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的关停工作。

  六、非禁养区须符合哪些规定才可以养殖?

  建设畜禽养殖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之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防渗漏的设施,并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处理、利用;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申办程序是怎样的?

  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建设前应当编制养殖场建设方案(包括场区边界范围、场区布局平面图、设计最大养殖存栏规模、生产设施与工艺设计、动物防疫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措施等),经镇(街)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各镇(街)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征求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一)选址咨询。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可以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选址咨询。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园林、水务等相关部门对养殖场选址合法性、合规性意见,各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明确需向本部门申请办理的手续,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意见后出具选址咨询答复意见,并抄送所在镇(街)。

  (二)用地手续。畜禽养殖场建设前,应当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6号)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6号)要求,向镇(街)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用地涉及使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业园林部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水域或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依法办理水务部门审批手续;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网上备案。属于生猪养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执行。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未经镇(街)同意,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饲养畜禽的,由所在镇(街)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八、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竣工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畜禽养殖场按照规定需办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验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向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排水许可办理。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畜禽养殖场涉及排水需办理排水许可的,应当按规定向水务部门申请办理。

  九、畜禽养殖经营者需落实哪些责任?

  (一)畜禽养殖备案。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区农业部门申请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登记,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二)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并保存。

  (三)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

  (四)建立健全防疫制度。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佩戴畜禽免疫标识。畜禽生产经营者出售畜禽前,应当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及时报告动物疫情。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当及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不得自行发布疫情。发生畜禽疫病时,疫区或受威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服从所在镇(街)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畜禽养殖场应当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六)落实三个第一责任人。一是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二是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三是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哪些要求?

  (一)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二)已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利用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相关设施,但需完善相关收集贮存、运输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台账,明确去向,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十一、生态环境部门可对哪些畜禽养殖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一)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所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二)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四)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十二、如何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对辖区内的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指导各镇(街)做好畜禽养殖项目规划、用地、环保、防疫、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畜禽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建设养殖场所饲养畜禽的行为并报区各职能部门,配合区各职能部门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对畜禽养殖场违法用地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畜禽养殖场占用水利管理范围,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由水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畜禽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由林业园林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对畜禽散养户有哪些要求?

  各镇(街)要指导辖区内的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同时各村民委员会要督促畜禽散养户做好粪污收集措施,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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