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增城区关于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的政策措施》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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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8
  • 来源: 增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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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和主要目标

  《关于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或本政策)是增城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工作行动方案》工作部署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文件;主要目标是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盘活一批社会闲置低效地块(厂房),并改造升级为产业园区,吸引一批优质项目落户,达到提质增效的目的,并以此为载体推进增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主要适用于新塘环保工业园、实施“工改工”“工改新”的村级工业园、现有各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总部经济业态部分,以及位于增城区工业产业区块线内、通过政府部门主导实施改造升级后具备承接产业集聚的留用地或低效闲置厂区园区(不含签订过有关招商引资协议未达到约定产出条件的用地);在该适用范围内的园区,所引进的产业项目,可享受本政策各项扶持条款。

  三、主要内容解读

  《政策措施》主要分为“总则、园区和项目建设、园区和项目支持、工作推进、附则”等五章共20条。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介绍本政策的起草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其中适用范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新塘环保工业园,在公开的资料中有比较明确的位置和面积;第二类“工改工”“工改新”的村级工业园,指增城区村级工业园中,通过推倒重建后保持工业用地性质不变(M1或M0),主要发展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用地;第三类现有各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总部经济业态部分,是对现有各园区中具有总部经济业态(主要指工业企业通过委托加工等方式实现产值)的企业进行的一种归类;第四类“位于增城区工业产业区块线内、通过政府部门主导实施改造升级后具备承接产业集聚的留用地或低效闲置厂区园区(不含签订过有关招商引资协议未达到约定产出条件的用地)”,主要是指其他一些面积较大的低效工业用地或厂房,可以盘活利用进行“二次招商”,对于“不含签订过有关招商引资协议未达到约定产出条件的用地”,是指该地块属于原来招商引进的项目用地,在项目引进时洽谈了商务条件和出让条件,未达到原商务条件和出让条件确定的经济效益的,不列入本政策范围。

  (二)第二章园区和项目建设,其中第三条要求园区需有一个或多个运营机构,负责园区的改造建设和管理,相当于有个园区主体,接受统一管理。

  第四条明确园区运营机构在开展园区改造时,应有具体的改造和运营方案。

  第五条是进驻园区企业应符合注册、环保、信用等基本条件,该条件属于基本条件,但在申请本政策后面提到的具体各项扶持条款时,还需符合奖励措施设置的条件。

  第六条是在企业落户注册后,应做好项目备案、环保手续等,在此一并提出,避免企业在申报奖补时出现手续要件不齐等问题。

  第七条明确园区招商项目引进和审核的责任单位,以及重点引进的行业类别等。

  第八条是在征求意见时由一些园区运营机构提出增加,主要是减少园区运营机构的负担。当前增城区由社会机构运营的产业园区较少,实际并无该类现象,但对于一些园区运营机构提出的意见,有必要增加该条。

  (三)第三章园区和项目支持,第九条设立“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产业园区提质增效专项资金”,对园区招商和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条是对园区在2020年-2022年期间,引进新注册的企业给予支持,不包括2020年以前已经工商注册,通过工商变更等形式进驻的企业;支持内容包括搬迁改造补贴、上规模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厂房租赁补贴、稳定经营奖励、企业人才奖励、技术改造补贴、研发投入补贴等,但各种奖励方式均设有一定的条件,比如有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要求,有同比增长15%以上等。2020年-2022年期间引进的项目,可享受相应条款的政策到本政策有效期即2024年底止,但2022年以后引进的项目,将不再享受本政策各项支持。

  第十一条招商引荐人奖励,对提供项目信息、协助引进项目进入园区的机构或企业(不含自然人),按引进项目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十二条是对应适用范围为“现有各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总部经济业态部分”的奖补措施。

  上述各类奖补均是当年符合的,在下一年申请,同时符合的可同时享受,但有合计最高封顶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有别于第十条企业“新注册”的要求,为鼓励企业参与新塘环保工业园、村级工业园的改造升级,尽早实现新塘环保工业园、村级工业园的提质增效,允许现有企业搬迁进入新塘环保工业园、村级工业园,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四条是为了降低项目进驻时的租金压力,提出可先由园区运营机构减免或同意缓交,以便园区运营机构有参考执行的依据。

  第十五条是在入户指标、子女入学指标方面给予园区引进企业的支持,其中入户指标具体条件请参考《增城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办法/方案》;入学指标是指公办学校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指标(即一年级和初一),具体可以参考《〈增城区服务企业二十条措施〉服务指南》(增科工信字〔2018〕101号)第二部分第三项《增城区重点企业来穗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四)第四章工作推进,第十六条明确了本政策措施主要执行部门,第十七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园区改造升级和项目引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是对各种政策有可能重复奖励的规定,第十九条强调了企业的义务和对弄虚作假的处理,第二十条是本政策有效期的规定。

  四、关键词解释

  按本政策中出现的顺序对以下关键词进行解释。

  (一)“工改工”“工改新”:“工改工”是指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性质,继续保留工业发展用途的改造模式。“工改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利用现有工业用地,用于发展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改造模式。

  (二)村级工业园:是指分布于增城区域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上(包括使用权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现状或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工业集中区块。

  (三)工业产业区块:是指为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控制和保护的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域范围;具体概念内涵和增城区工业产业区块范围,请查阅《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成果的通告》。

  (四)“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IAB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具体领域可参照《广州市IAB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

  (六)NEM产业:新能源、新材料。

  (七)“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四上企业”的认定,以成功录入国家规模以上企业库为标准。

  (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名下已获得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九)“小升规”企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小升规”企业的认定,以成功录入国家规模以上企业库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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