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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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30
  • 来源: 广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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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市水务局起草了《广州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公共供水管道等公共供水设施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落实《条例》规定,推进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需制定《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201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借鉴参考的文件包括:《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东江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

  (二)制定主要过程

  2020年1月21日,市水务局在门户网站就《广州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2月10日,未收到公众反映或者提交实质性意见和建议。市水务局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4月29日两次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港务局、广州海事局、广州地铁集团、市水投集团,各区人民政府等21个单位意见。其中第二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回复意见36条,采纳、部分采纳12条,无意见16条,不采纳9条。2020年7月3日,2020年第五次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召开,本办法是其议题之一。经协商,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为主要依据,参考了国家、广东省、哈尔滨、大连、福州、徐州、沈阳、昆明、合肥等的立法经验,分十二条,明确了广州市取水设施、原水输送管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出厂总管及其附属设施、穿越水道的公共供水管道、取水供水泵站和自来水水厂等的安全保护范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目前,国家、广东省以及其他省市均未出台划定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技术规范。各地制定出台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不尽相同,仍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市水务局充分考虑供水单位的需求以及《办法》的可操作性,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取水设施、原水输送管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出厂总管(出厂后未进行分流的主干管)及其附属设施、穿越水道的公共供水管道、取水供水泵站和自来水水厂等5类公共供水设施划定了安全保护范围,以确保广州市不会因公共供水设施的损坏造成大范围停水事故。划定办法过程中,既考虑了供水单位对保护公共供水设施的实际需求,也考虑了规划部门提出的安全保护范围的可实施性。《办法》关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充分协调了广州市各部门的诉求,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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