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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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30
  • 来源: 广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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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市水务局起草了《广州市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即通常所说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或者“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具体是指住宅项目给水市政总表或项目红线至分户专用管进入分户住宅隔墙前的管道和设施,包括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仪表等,但住宅项目配建的深度水处理设施、消防系统及其附属设施(含消防管道、管网、水池等)除外。

  由于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多元化,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造成一些设施跑冒滴漏严重、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风险高、治安隐患多等诸多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严峻。2019年3月7日广州市印发了《推进供水服务到终端工作方案》(穗府办函〔2019〕36号),目标是利用5年时间,推进居民住宅小区老旧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完成广州市2000年前建设的既无物业管理,又无加压设施的老旧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解决水质二次污染、管网漏损偏高等问题。改造后的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移交属地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建立责权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居民用户共用用水管理体制,实现供水企业供水服务到终端。但该工作仅涉及少数已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其他已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和新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如何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仍有待解决。

  2019年10月1日广州市重新制定的《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维护。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业主大会未依法决定委托单位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区域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和改造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的费用,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该规定为广州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提供了方向,解决了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资金来源问题,但涉及移交的具体细节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为保障《条例》顺利实施,推进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市水务局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40100/T 175—2013)等。

  借鉴参考的文件包括:《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南宁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2020〕1号)等。

  (二)制定主要过程

  2020年1月22日,市水务局在门户网站就《广州市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2月10日,未收到公众反映或者提交实质性意见和建议。市水务局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4月21日两次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投集团,各区人民政府等19个单位意见。其中第二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回复意见40条,采纳、部分采纳19条,无意见12条,不采纳9条。2020年4月30日,广州市水务局召开会议协调,19个单位均到会发表意见,共收集20条意见,无意见14条,采纳2条,不采纳4条。2020年7月3日,2020年第五次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召开,本办法是其议题之一。经协商,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为主要依据,参考了深圳、惠州、江门、中山、合肥、长沙、武汉、南京、南宁等市的立法经验,分二十八条,细化、完善了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相关规定,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活动提供依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适用范围;(2)明确了移交对象;(3)制定了移交程序和验收条件;(4)明确了改造费用和管理维护费用的来源;(5)明确了移交后的管理维护责任以及分摊水量;(6)制定了争议救济措施;(7)明确了未移交的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明确了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后的管理维护费用和总分表差额水量由供水单位承担。

  《办法》规定:一是,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后,其管理维护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列入年度供水运营成本并单独列示;二是,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后,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单位承担。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后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不仅不再需要管理维护费用和总分表差额水量,而且还会得到更加规范优质的供水服务,有利于调动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积极性。同时,相关费用计入运营成本也为供水单位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

  (二)《办法》明确了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后的改造费用。

  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前必须通过供水单位的验收,但大多数老旧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无法满足验收要求,必须进行改造。因此,解决改造费用是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顺利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关键。在充分考虑政府资金的情况下,基于逐步推进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理念,计划先由政府出资改造一批建设年限久、无管理维护单位、问题较严重的户外供水设施。其他供水设施,则考虑推动有条件、有能力的产权人自筹资金改造。依据该思路,《办法》规定“2000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纳入政府改造名单且已安排改造资金的,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其他户外供水设施,由业主自筹资金改造。满足物业维修基金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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