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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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1
  • 来源: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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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垃圾分类看似小事情,实则体现大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支持广州垃圾分类工作,省委深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广州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广州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取得新突破,将广州打造成为全国生活垃圾处理样板城市。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全链条提升、全方位覆盖、全社会参与”的新一轮广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更强的担当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本市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办法》。《办法》出台后,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各界,鼓励先进,形成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走前列、上水平。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市级奖励相关管理活动,对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六条,第一条到第五条规定了《办法》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奖励原则、组织实施部门、经费预算保障;第六条到第九条规定了奖励对象、获得奖励的条件;第十条到第十四条规定了奖励频次、名额、形式及程序;第十五条规定了对奖励的异议和撤销奖励;第十六条为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一)关于奖励原则。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鼓励创新的原则。公开公正是指在评选过程中基层组织应公开遴选,层层审核,形成奖励名单由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主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择优选定是评比推选过程中,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把关。鼓励创新是指在评选过程中优先推荐利用创新方法、技术、管理手段等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二)关于单位奖励对象。奖励对象是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单位的奖励对象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内容:

  1.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2.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3.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4.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5.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6.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7.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国家机关和公务员不在奖励对象范围内。依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处以罚款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三)关于奖励名额。每年实施一次奖励工作,单位、家庭和个人奖励名额为固定数量,奖励名额分配在年度奖励工作方案中明确。

  (四)关于奖励形式。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包括通报表扬、颁发牌匾、资金奖励、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参与垃圾分类活动志愿活动并获得志愿服务时数,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作为来穗人员享受积分制服务的积分等。

  (五)关于奖励程序。由镇街组织申报和初审,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上报,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示后公布奖励名单,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奖励发放。

  (六)关于投诉举报。对奖励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获得奖励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撤销其奖励,并按照程序收回奖金。单位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或投诉:

  1.电话渠道  12345(广州市内拨打),外地号码请拨020-12345。
  2.微信渠道  “广州12345”微信公众号,“广州12345自助查询”小程序
  3.网络渠道  网页登录广州市政府门户网互动栏目“12345热线专区”(http://gz12345.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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