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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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27
  • 来源: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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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广州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细则》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作为我市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多次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城镇燃气行业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关于“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淘汰落后产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要求,以及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要求,2018年5月,我市印发《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18〕10号),进一步提出全市、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深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评估。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2018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把“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列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把“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列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2019年1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实施《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字〔2019〕1号),2020年1月,《广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穗应急规字〔2020〕1号),明确了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及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实践证明,推进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化建设刻不容缓,有效实施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城镇燃气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细则》制定目的及必要性

  (一)加强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需要。

  广州市作为全国性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城市,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燃气企业主体多,燃气设施站点多、管线长、涉及面广,城镇燃气安全风险较高。通过制定《细则》,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城镇燃气企业存在的风险进行分级管控,有助于进一步管控城镇燃气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城镇燃气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减少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为城市正常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需要。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风险管控工作格局,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为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开展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工作。同时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风险管控工作,并对本行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监督管理。

  (三)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需要。

  制定《细则》,在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确定其风险等级,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逐步达到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也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安全风险分为蓝色风险、黄色风险、橙色风险和红色风险四个等级。

  因此,本《细则》的制定是根据上级文件和市政府对未来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要求制定的。

  三、《细则》制定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制定《细则》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细则》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精确规范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细则》规定风险等级从高到底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明确燃气企业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主体;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和定期更新风险清单、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较大以上风险公告栏、定期组织培训等方式方法确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落实到位。充分体现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的原则,为构建领导有力、监管有效、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格局提供依据支撑。因此,《细则》提出更加精细、有效的安全分级管控方式,有力推动消除和降低安全风险。

  (二)综合施策降低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

  《细则》制定是集中开展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点和危险源管控,坚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牛鼻子”来抓,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事故隐患前面、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通过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加强执法检查、组织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估等法定形式,严防安全生产事故。通过安全风险管控的依法治理、重点治理、精准治理和系统治理,逐步消除和减少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危险源、风险点数量,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三)风险等级与执法检查频次挂钩。

  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旨在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将有限的监管力量科学合理分配至高风险领域。结合工作实际,《细则》规定了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至少做到的检查频次(重大风险每半年至少1次、较大风险每年至少1次),并明确对一般风险、低风险可以采用“双随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四)严格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处理。

  对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拒不整改或未按时整改,存在失信行为的燃气企业,市、区主管部门依法采用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约谈、实施联合惩戒等方式,要求其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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