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 2021-03-22
  • 来源: 南沙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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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2018年8月,省政府出台《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内地法律框架下借鉴引入香港标准规范”的原则,推进南沙粤港深度合作区建设;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基地,深化粤港澳法律服务业合作,打造公共法律服务高地,联合港澳开展仲裁体制机制创新。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出打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集聚区,深化同港澳地区的服务合作,通过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品牌影响力,打造南沙特色的法律服务名片。2020年8月14日,区委办、区府办印发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为了进一步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特制定《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条文的解读

  《实施细则》共七章21条,具体如下:

  1、第一章的第一至三条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为了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适用范围是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与蕉西路及海滨路交汇处“南沙水岸广场”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适用的对象是入驻法律服务集聚区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及组织。同时,明确了扶持对象须具备的条件。

  2、第二章的第四至七条办公用房补贴,明确了申请办公用房补贴须具备的条件、补贴的标准、领取补贴后的限制性要求、申请补贴的时间及期限、申请补贴的办公用房的范围。办公用房补贴以办公用房场地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实际支出,补贴期限为5年。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申请人申请补贴应提交的材料。最后,明确了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获得办公用房补贴的5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亦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应主动退还本单位上一个申请年度所获得的全部办公用房补贴,不主动退还的,将予以追缴。且自该日起,申请人不能再获得办公用房补贴。

  3、第三章的第八至十一条经营贡献奖,明确了奖励的金额、期限、档次。按照对本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为5年。不同入驻机构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计算标准。申请经营贡献奖申请人申请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4、第四章的第十二至十三条专业人才工作补贴,明确了领取工作补贴须符合的条件,补贴的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集聚区内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的法律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工作补贴。申请专业人才工作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5、第五章第十四至十六条申领的时间,申领办公用房补贴、经营贡献奖、专业人才补贴的具体程序,分为申报、初审、复核、公示、事后抽查五个环节。以及最高限额原则、就高不重复原则,明确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区的扶持政策。

  6、第六章第十七至十八条对申请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进行管理与监督。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自入驻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法律服务集聚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法律服务企业不变更统计关系。

  7、第七章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对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一致,解释单位为南沙区司法局。

  三、《实施细则》的特点

  (一)针对性强。本细则是对《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是针对入驻法律服务集聚区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的专项扶持办法。

  (二)扶持力度大。如办公用房补贴以办公用房场地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为25%。补贴期限为5年。

  (三)实操性强。细则对扶持办法的适用范围、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经营贡献奖、专业人才补贴的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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