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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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06
  • 来源: 广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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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社区矫正制度是指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会力量参与是其显著特征。广州市自2006年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开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5年广州市司法局制定了《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全面推广。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必将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蓬勃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更加客观、科学地评价项目成效,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与效益,市司法局制定了《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至第四条明确了评估工作的目的、依据、评估范围、评估原则。

  (2)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评估主体和责任分工。评估主体包括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司法所,其中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工作,

  (2)第八条明确了回避制度。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人员与被评估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3)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评估内容、流程及方法。

  (4)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评估的分值组成、评估结果及应用。

  (5)第十五条明确了评估费用的来源。评估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向被评估方另行收费。

  (6)第十七条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评估主体、被评估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及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7)第十八条明确了《评估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

  三、创新之处

  1.《评估办法》明确了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工作,并强化了各方主体责任。且考虑到司法社工项目的具体工作主要是在司法所开展工作,因此将司法所纳入评估主体,由其协助做好区级司法社会工作项目的日常监管评估工作。

  2.《评估办法》明确了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评估的分值组成、评估结果及应用,强调评估结果与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否承接司法社会工作项目相挂钩。

  四、贯彻实施

  《评估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促进我市司法社工项目评估机制的科学化,提升我市司法社工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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