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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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02
  • 来源: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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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作出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本次城乡居保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4年,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我市对原城乡居保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穗府办〔2014〕66号文,建立健全缴费激励制度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2019年,国家出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粤府〔2019〕105号)修订实施,提出了新的内容和要求。因此,我市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实施本《办法》。

  二、本次城乡居保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办法》主要以“激励持续缴费,制度平稳衔接”为原则,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城乡居保政策为指引,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贯彻落实。对比我市原城乡居保办法(穗府办〔2014〕66号),主要变化有:一是对照省办法调整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标准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七个档次,集体补助标准随同调整、标准一致,政府补贴比例不变,累计政府补贴每人最高可达2.16万元。二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5类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随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为360元/年;三是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300元;四是创设提档缴费的内容,明确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新标准,一次性提高原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标准。

  三、在广州参加城乡居保需要什么条件?

  答:年满16周岁的广州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参加城乡居保。在广州市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区参加城乡居保。

  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广州市城乡居保参保范围:

  (一)在校学生;

  (二)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人员;

  (三)正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员;

  (五)户籍迁入本市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六)按照规定不应纳入城乡居保范围的其他人员。

  四、户籍迁入广州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为什么不能转到广州参加城乡居保?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06号)规定:“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什么标准缴费(补助)?政府补贴多少?缴费15年可以领多少养老金?

  答:《办法》对参保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均分为7个档次、标准一致;政府采用补贴的方式,鼓励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缴费补助,政府补贴累计总额每人最高可达2.16万元。参保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记入参保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具体标准和养老金预测情况见下表:

广州城乡居保缴费标准和养老金水平预测表


筹资标准

(元/年)

缴费15年的个人账户合计

(万元)

(未计利息)

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15年

预测可领养老金(元/月)

个人缴费

对应政府补贴

集体补助

对应政府补贴

养老金合计(未考虑基础养老金提高)

其中个人账户

养老金

第一档

360

420

360

300

2.16

392

155

第二档

600

600

600

420

3.33

477

240

第三档

900

780

900

480

4.59

567

330

第四档

1200

870

1200

480

5.625

642

405

第五档

1800

960

1800

480

7.56

781

544

第六档

3600

960

3600

480

12.96

1169

932

第七档

4800

960

4800

480

16.56

1428

1191

  说明: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出资,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6元。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补助)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个账计息、领取养老金年龄等因素密切相关。

  2、本表的“缴费15年的个人账户合计”是指参保人和村集体按同一档次缴费(补助)15年、未考虑个人账户计息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计;在此基础上,预测年满60周岁可领取的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2020年标准237元/月测算(今后将按国家和省部署稳步提高)。

  六、村集体应该对本村(居)参保人补助吗?如果村集体不补助,个人可以按集体补助标准缴费吗?

  答: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与个人缴费同步缴交。具体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档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的,参保人还可同时选择合适的集体补助档次进行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七、提高原缴费档次需要什么条件?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可以办理吗?办理截止时间?

  答:广州市按粤府〔2019〕105号规定提高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今后申领待遇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为促进参保人养老金水平的合理提高和平稳衔接,结合省有关规定,对原穗府办〔2014〕66号文第十八条提高原缴费标准的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并设置了约1年半的办理时间。

  在2022年12月31日前:1、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按《办法》规定标准,一次性提高本市城乡居保原缴费标准(个人、集体分别最高4800元/年),并享受相应政府补贴差额;2、《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也可以按上述办法一次性提高本市城乡居保原缴费标准并享受政府补贴差额,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一次性缴费资金到账次月起重新核定发放,具体标准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缴费资金及相应政府补贴差额之和除以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不变。

  八、《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实施前,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参照广州市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4〕66号)规定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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