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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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14
  •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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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告》的制定依据

  2020年8月1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并规定根据省政府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二、关于广州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范围

  《公告》规定广州市全部镇街(目前共176个)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统一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其中越秀区18个、海珠区18个、荔湾区22个、天河区21个、白云区24个、黄埔区17个、花都区10个、番禺区16个、南沙区9个、从化区8个、增城区13个。

  三、关于《广州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调整事项目录》

  《公告》规定将《公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由镇街实施。《目录》共有506项行政处罚权事项,涉及规划和城乡建设(19项)、住房和城乡建设(46项)、水务(48项)、林业园林(32项)、生态环境(29项)、农业农村(5项)、卫生健康(32项)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295项)8类行政执法部门。

  《公告》同时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四、关于广州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

  《公告》规定广州市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各区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五、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规范要求

  《公告》对广州市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后的管辖权划分,市、区、镇街执法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相关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原实施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原实施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根据省的要求和部署,统一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开展行政执法。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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