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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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30
  • 来源: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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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3日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2016〕12号,下称《通告》),大力推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下称“门前三包”)。《通告》有效期将于今年7月届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法定程序对《通告》进行了修订,提请市政府颁布了新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下称新版《通告》)。

  “门前三包”1984年由广州首创并迅速走向全国,体现了广州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精神特质。从三十多年实践来看,该制度在发动市民、商户、企事业单位自觉自律、共同参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为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建设提供了强劲的制度支撑。

  为推动老制度焕发新活力,以此助推老城市焕发新活力,不断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品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践行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认真梳理了我市推行“门前三包”制度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不足之处,充分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深圳、海口等国内城市好的经验做法,结合“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城市环境建设要求,改版升级“门前三包”为包“干净”、包“整洁”、包“有序”。

  包“干净”(三净)是指地面干净、立面干净、天面干净。其中:

  地面干净,要求责任区范围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积水和蚊蝇孳生地,无乱泼、乱倒、乱排污水,无垃圾落地、扫出门外或倒入道路、排水井、绿化带等行为;

  立面干净,要求责任区范围内建(构)筑物(含临街墙面、窗檐、阳台、玻璃橱窗等)外立面无明显污迹、灰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天面干净,要求责任区范围内建(构)筑物屋檐、顶棚、遮阳篷无污垢和积存杂物。

  包“整洁”(三好)是指招牌完好、物品摆好、设施护好。其中:

  招牌完好,要求责任区范围内自设的户外招牌定期得到清洁维护,无破损、脏污、漏字或灯光显示不全,光源亮度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市交通;

  物品摆好,要求责任区范围内自设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并分类投放,有序规范停放非机动车,不把垃圾桶、扫把、拖把等杂物摆出门外,不擅自设置灯箱、广告、指示牌;

  设施护好,要求责任区范围内不损坏、占用或移动市政公共设施,不损坏绿化树木。

  包“有序”(三不)是指不乱搭建、不乱摆卖、不乱拉挂。其中:

  不乱搭建,要求责任区范围内不擅自搭建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建(构)筑物或者封闭天台、露台、阳台等,沿街建筑无违规破坏外墙,不侵占公共用地搭设晾衣架、置物架等建(构)筑物,不违规设置空调外机和机架、防盗网(窗)、遮阳篷等设施;

  不乱摆卖,要求责任区范围内不擅自占用道路或公共区域摆摊设点、促销宣传、饲养家禽;

  不乱拉挂,要求责任区范围内不乱拉挂条幅、灯饰、电线等,不乱晾晒生产生活用品及物资。

  新“门前三包”内容详实、直观易记,切中当前市容环境卫生问题要害,指导性、操作性更强,便于执行落实和监管执法,促进精细化管理不断创新和突破,更有利于全社会共同打造高品质城市环境。

  对比2016年颁布的《通告》,2021年新版《通告》还作了其他内容上的调整。

  一是考虑到最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变更,将第二条“各级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交通、园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工商、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修改为:“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将第六条“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

  二是为与《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将第三条“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街(镇)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管部门和街(镇)共同确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修改为:“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

  三是为与《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在第四条增加了“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内容。

  四是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考虑到集贸市场是落实“门前三包”重点场所,在第六条增加“集贸市场”,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修改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管理者……”。

  五是为进一步规范有关表述,将第八条“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落实不到位、门前环境卫生脏乱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落实不到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采取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依法进行查处。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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