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听全文
  • 2022-01-10
  • 来源: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 分享到
  • -

  一、工作背景

  2021年,国家、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市要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建立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我市认真落实国家、省文件要求,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推动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医保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广州市首批“双通道”药品范围按照《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2年)》执行,共包含291个药品,其中谈判药品275个。后续将根据省医保局调整情况动态更新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

  (二)“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双通道”药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是主体,定点零售药店是补充,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应配尽配“双通道”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各部门协同做好“双通道”药品管理。

  (三)“双通道”药品的医保支付机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采用单行支付管理,协议期满的谈判药品不再纳入单行支付管理。

  (四)“双通道”药店的管理机制。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中遴选“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程序及退出机制由市医保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本市“双通道”药店在完成信息系统改造、与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对接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规定提供处方流转外购药品结算服务。

  (五)“双通道”外配处方的流转和购药管理措施。落实“定医院、定药店、定医师、定药品、可追溯”的要求,加强对“双通道”外配处方流转和购药的管理。参保患者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医保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并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按规定选择“双通道”药店购药。存储、配送、使用有特殊规定的以及住院期间外购的“双通道”药品,由“双通道”药店统一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

  (六)“双通道”药品的医保结算管理。“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具体的结算管理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七)强化基金和药品质量监管。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和药品质量安全。医保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强化对“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基金使用和参保患者用药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双通道”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核查,确保医保基金使用安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药品质量和药品流通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三、实施安排

  市医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本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按程序遴选确定“双通道”药店,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对接。具体实施时间将在“双通道”管理机制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后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另行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