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小区大小事 线上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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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5
  •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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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本月印发并实施 决策过程更公开透明真实

  “对小区和业主大会的公共事务可以电子投票,除了更方便,投票结果也更公平了。”24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告,应新规定修订的《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本月已经印发并实施。对此,居民们纷纷竖起了称赞的大拇指。

  据悉,《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依据民法典对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会议程序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业主可采用方便、快捷的电子投票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规则》的实施,对于业主大会制度和居民参与共治有着革新意义,在各大小区业主群都引起了热议,居民普遍表示欢迎和肯定。有居民表示,以往小区为了实现居民共治,采取成立业委会或者举行业主大会,通过全体居民投票等最简单又最有效的方式,对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进行民意决定。但投票过程困难重重,由于信息未能完全公开,加上投票过程由人手操作,容易造成投票率低、冒名顶替、篡改结果等现象。

  2月24日,有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将会就小区多个公共事项,采取电子投票方式,让居民参与发表意见。

  “如今有了电子投票方式,业主信息全部由住建部门登记和维护,投票过程公开透明,让投票结果真实可信。此外,电子投票采用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全体业主参与,提高了投票率,更提高了大家对于小区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家住海珠区南北广场的居民罗先生说,有了电子投票,小区可以有更多公共事务可以交由居民共同决定和参与,也更加方便收集居民意见,提高了居民对所在小区的归属感,将小区当成“我家”的感觉更强烈了。

  24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进一步的政策解读时表示,目前住建部门已经建立了电子投票系统,业主大会采用电子投票表决不仅便捷,而且表决结果真实可信,对保障业主行使表决权、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规则》修订后有利于保障业主对共同决定事项行使表决权,更加有利于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哪些是电子投票范畴?

  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纳入电子投票范畴。上述事项分别包括: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物业服务区域调整、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如何投票?

  投票组织者在向业主公示组织电子投票的通知前,应当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事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事项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投票组织者可以进行电子投票,将业主清册提供给投票组织者,并会同投票组织者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信息在“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向业主公示。

  投票组织者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30日前,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业主清册等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投票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告知业主接收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或者组织业主表决的,可以于电子投票开始前通知投票范围内的业主并告知临时组织投票的事由。

  公示期间,投票组织者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业主意见并集体讨论。

  业主对公示的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投票组织者提出,投票组织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处理并答复。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投票组织者应当调整投票开始时间,并重新公示。

  投票组织者未及时处理业主异议或者业主对答复不满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公示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投票组织者限期改正。未经改正,投票组织者不得组织业主投票。

  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的业主清册有更正意见的,业主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投票组织者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正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完善投票系统数据库。

  电子投票期限不得少于5日,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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