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 2020-01-07
  • 来源: 本网
  • 分享到
  • -

【音频解读】《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1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9〕14号,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修订的背景及目的性

  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要求,自2019年起,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门调整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为确保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过渡、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托底保障,保障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4号,下称《原办法》)进行修订,按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二、修订后的政策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分8章共5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救助对象范围、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其他人员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管理、医疗救助金筹集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次修订,根据机构改革要求,明确了医疗救助工作中各部门职责,增加退役军人事务、政务服务、残联按照职责协同实施医疗救助;并结合街(镇)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协同办理”集成服务要求,完善医疗救助业务由区民政部门向医疗保障部门交接机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本次修订,根据医疗救助全城通办业务试点要求和“放管服”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拨付流程,优化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一是明确了申请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同时简化受理申请、审核认定和资助参保程序,更加便民利民;二是减少并规范申请资料,如与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资料相同的,全部合并,仅收取一份,并无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资料;三是增加了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入户调查和公示相关规定,加强救助监督机制,体现救助公平性;四是建立医疗救助金预付款制度,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及时到账,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五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有效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救助管理效率;六是按照上位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处罚规定表述。

  三、新旧政策对比

  本次修订,在救助对象范围方面,按照我市社会救助实际,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遗属纳入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原救助范围、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和限额等待遇保障均未作调整,医疗救助金筹资标准不变。新旧政策的差异见下表:

事项

《原办法》规定

《办法》修订后

救助范围

将救助对象及认定分散在第二、三章各相关待遇条款中分别表述。

救助对象及认定,统一在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中规范表述,明确认定条件,清晰救助对象范围。

申请受理

街(镇)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

全城通办,申请人可到任一街道申请;规范申请资料,合并经济状况核对资料,减证便民;并规范放弃申请的情形。

公示

申请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街(镇)按规定进行公示;

经市医保局审批给予救助的,将其相关信息在网上公示。

调查核实

街(镇)负责(村居配合)本辖区医疗救助调查、核实;对申请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的,进行入户调查,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因素进行审核。

街(镇)负责(村居配合)调查、核实;对申请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的,进行入户调查;对公示有异议的,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街(镇)按规定进行核查。

认定审批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对申请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的资格认定、审批工作。

市医保中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结算;市医救中心复核、拨付;市医保局负责对申请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的资格认定、审批。

资助参保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资助参保的审核、审批、上报工作;市、区、街(镇)残联负责组织残疾人参保,协助资助参保工作;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为困难学生办理资助参保。

市医救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资助参保工作;

街(镇)负责资助参保信息(包括民政、残联)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为困难学生办理资助参保。

暂停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由区民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医疗机构联合进行劝离;救助对象拒不接受的,由区民政部门暂停其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由街(镇)进行劝离;救助对象拒不接受的,由市救中心暂停其医疗救助待遇。

  四、问答解惑

  1.哪些人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答: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人员,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我市医疗救助。

  具体包括:(1)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本市有效证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本市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3)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4)本市户籍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5)本市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6)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7)本市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的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8)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9)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10)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1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其中符合(1)至(6)项的人员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符合(7)至(11)项的人员可申请“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2.医疗救助到哪里申请?有问题到哪里咨询?

  答:申请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如有医疗救助相关问题可到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中心现场咨询,也可拨打医疗救助热线服务电话81499908或12345进行咨询。

  3.医疗救助都有哪些项目?可以获得什么救助?

  答:我市医疗救助分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其他人员医疗救助两大类,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简称资助参保)、免除住院押金、直接减免或报销门诊特定病种(简称门特)费用和住院费用、普通门诊费用补助和补充医疗救助等。如本市困难群众中的特困人员可享受所有救助;其他人员按不同情形对应享受资助参保、门特或住院费用报销等医疗救助。

  4.本市户籍残疾人都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吗?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以。其中本市户籍持证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可享受资助参保、直接减免门诊特定病种(简称门特)费用和住院费用、普通门诊费用补助和补充医疗救助。除上述以外的本市户籍其他持证残疾人可直接享受资助参保,如符合其他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享受门特或住院费用报销待遇。

  5.非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可以申请广州市的医疗救助吗?

  答: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困难学生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可享受资助参保、住院减免等救助待遇。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但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在本市工作,持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含社会医疗保险);(2)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3)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限额(参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执行)。经审核认定,可以享受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6.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包括救济身份证件)、医疗费用消费凭据、医保结算单、银行存折等资料;如申请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的,还需按相应的规定提供残疾证、职业病诊断证明、中级职称等证明资料;如需经济状况核对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有关资料;如未参加过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还需提交广州市医疗救助模拟结算单。

  7.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申请条件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会随时调整吗?在哪里能查询到呢?

  答:其他人员医疗救助条件(医疗费用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和资产限额、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参保年限等)需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家庭总资产限额标准参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执行,随我市低保低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当年标准可在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查询,在市民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网站查询,也可拨打医疗救助热线服务电话81499908问询。

  8.没有参加任何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的,可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只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可以申请吗?怎样计算救助金额?

  答:可以申请。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参照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模拟核算出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三部分。困难群众非个人原因未参保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其他因个人原因未参保的,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医疗救助,模拟核算出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9.医疗救助年度如何计算的?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是多少?

  答: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的起止时间一致。

  在一个医疗救助年度内,医疗救助金对困难群众住院、指定单病种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其中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还有每年2万元额度的补充医疗救助和每季度300元额度的普通门诊医疗救助。

  10.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是哪些?

  答:下列情形的,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1)定点医疗机构已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的相关待遇,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等;(2)单位或部门已补助或报销的医疗费用;(3)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4)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政策图解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_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