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组织实施好《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屠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2007年3月由市府办公厅印发执行,并分别于2013年2月和2017年3月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订。《规定》施行12年来,各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屠管工作成效显著。2019年,由于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和名称改变,为适应牲畜屠宰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并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规定》施行以前,牲畜屠宰属地监管不到位,如在某些地区同一地点的私宰窝点成行成市,单靠市职能部门执法,私宰窝点死灰复燃情况屡见不鲜。《规定》施行后,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出租房屋搭建私宰点、市场外围乱摆卖私宰肉等现象整治效果明显改善,基本形成了属地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具体牵头、职能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局面。
一是“放心肉”供应量总体稳定,有效保障了肉品消费安全与有序。二是监管和打击私宰违法行为力度显著加强。《规定》的施行,实现了从单一治理到综合治理的转变,并加大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力度,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对非法屠宰生猪、牛、羊和销售私宰肉等不法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多个突破。
总的来看,《规定》实施效果比较明显,仍适合当前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需要,应修订完善后继续施行。
二、修订《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细化、明确了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牲畜屠宰管理中的责任。从制定角度看,行政决策正确,实施条件充分具备,适应当前肉品安全监管形势需要;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从实施角度看,《规定》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调动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初步构建和形成了屠管群防群治的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我市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品消费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我市机构改革和单位职能改变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属地监管力度,打压私宰窝点生存空间,确保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拟制了本《规定》。
三、《规定》共十九条内容解读:
第一条,说明了目的以及起草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行政主体;
第四条,明确了管理对象;
第五条,明确了牲畜屠宰属地管理层级负责原则;
第六条,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牲畜屠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履行监管职责提出了要求;
第七条,明确了各级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明确了镇、街道的职责;
第九至十二条,明确了各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对各有关部门及时受理举报提出了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之间受理举报的衔接机制;
第十五条,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惩处建议及情形;
第十六条,明确了对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建议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明确了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