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天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 2020-09-21
  • 来源: 天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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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解读

音频解读

天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形势,建立科学、规范和完善的管理机制,管好用活集体资金,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使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成立的公司和企业及实际控制(包含且不限于控股等形式)的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  天河区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街道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四议两公开”是指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董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制度。

第二章  财务组织形式及岗位责任

  第六条  农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应保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七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街道应设立专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履行农村集体会计代理服务职能。实行会计委托代理且不承担社账代理工作的村级农村集体,设出纳(报账员)若干人,因工作需要可设会计1人;承担社账代理工作的村级农村集体,可设会计、出纳若干人;社级农村集体设出纳(报账员)1人。

  第八条  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是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从事农村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把好收支关。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不予办理或依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推行公开招聘,并实行回避制度。村社集体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从事本村社的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村社集体中担任出纳。

  第十二条  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人负责,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时,由原任会计结好所有账目,编好应做的会计报表,并将任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列表记录,编制移交清单,一式数份,由接任人清点签收。除交接双方签章外,还应有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的监交人监交并签名。移交手续办好后,原任会计方可离任。

  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农村集体,交接时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制度。经济联社、经济社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经济联社组建的公司及村、社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原则。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经济联社、经济社统一采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粤财农管〔2013〕8号)所设置的科目;所属公司及村、社企业统一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各农村集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明细科目。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按月和年度编制的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其他报表。

  第二十条  财务核算应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13〕20号)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的编制或调整,应经股东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告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通过后执行,同时将决议公开情况和实施结果送街道存查。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纳入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八条  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车运行、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村级农村集体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书记、董事长)、班子成员会议审签、股东代表会议、股东大会审定四个层级。社级农村集体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两人)、理事会会议审签、股东大会(户代表会议)审定三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户代表会议)确定。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股东大会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各街道指导村级农村集体制定各层级审批权限表,明确开支审批额度,并报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各村级农村集体指导社级农村集体制定各层级审批权限表,明确开支审批额度,并报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存查。

  村级农村集体的领导联签一般由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联签,书记和董事长为同一人的,由另一名董事会成员联签;社级农村集体的领导联签一般由社长和另一名理事会成员联签。

  预算外大额开支,或未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的农村集体,必须按审批权限逐笔审议。村级农村集体预算外生产性开支1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开支50万元以上;社级农村集体预算外50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股东代表(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预算外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前两年集体纯收入平均数10%的重大开支,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规定程序审议通过,报街道审核。

  第三十条  所有支出事项应当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合规支出原始凭证,严禁使用不规范凭据开支报销。支出单据要注明合规的支出用途、经手人、证明人,经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付。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确保所盖印章清晰、可辨认。从外单位取得发票的,应加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纸质和电子发票,必须合法有效,均须经报销单位财务部门在国家税务局系统进行审验通过;发票抬头必须与报销单位名称相符;发票的内容摘要必须与报销单位实际业务的内容、提供货物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事项相符,必须与相关业务合同内容相符。违反上述事项,报销单位财务人员有权退回发票。

  (四)原始凭证须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且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必须有所购物品清单及验收手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现金付款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签收手续。

  (五)退款时,必须取得汇款银行的凭证及收款方收款收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相关合同等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保留。

  出纳人员要做到“八不付款”: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核不付款;审批超越权限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齐不付款;金额数量不清不付款;前欠款项不清不付款。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应控制和规范会议误工补贴,以党组织名义召开的会议不能发放误工补贴。农村集体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会议误工补贴发放条件、对象及补贴标准,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按程序报街道审核同意后执行。误工补贴标准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及街道审核通过的,一律不得发放。已从农村集体领取工资薪酬的农村集体班子成员、监事会成员、工作人员不能领取会议误工补贴。

  发放会议误工补贴时,应做好会议签到和补贴签收手续,严禁代签、冒签,禁止借用会议误工的名义变相发放奖金、补贴、津贴。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不得擅自使用集体资金组织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严禁借参观学习、培训之名外出旅游。确需使用集体资金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须经层级民主表决程序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已明确由活动主办方承担全部费用的,参加人员不得再报销该项费用;活动主办方未承担、但根据活动需要确需支付的费用,参加人员应取得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不得使用集体资金发放补贴、购买纪念品、特产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涉及公务接待活动的,参照中央八项规定相关精神执行。

  因开展传统文化节日活动的接待费用,由各农村集体根据活动的规模,制定经费预算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领导班子、监事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因日常工作加班、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等需用餐的,其用餐标准参照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开支标准,报销时需提供正规餐饮发票,注明就餐时间,并提供就餐的人员明细及签字。

  第三十五条  村级农村集体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领取通讯补贴的,相关事项及具体标准由村级农村集体领导班子会议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同意后实施。村集体班子成员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及街道审核通过,不得领取通讯补贴。村级农村集体班子成员通讯补贴标准每月每人不超过500元。

  村级农村集体未保留有公车,因工作需要给予班子成员交通补贴的,补贴方案由村级农村集体班子会议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村集体班子成员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及街道审核通过,不得领取交通补贴。村级农村集体班子成员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每人不超过2400元。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在市内开展工作时,农村集体不得再安排车辆。农村集体保留有公车的,不得发放交通补贴,不得出现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等行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第三十七条  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章、出纳章等银行预留印鉴以及支票等空白有价证券要分开保管。

  第三十八条  出纳员负责银行票证保管。及时记录现金收支和银行转账业务,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做到账实相符。当银行存款账月末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由会计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予以核对,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收到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和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使用现金应当从银行提取。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金额和用途。经营过程中的经济业务往来,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违反规定发生现金失窃等事故,一概由出纳员负责赔偿。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应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定期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债权、债务数额,确保债权、债务余额准确。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

   第四十四条  对债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防止呆账、坏账发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审核,并公开至少10个工作日后,方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建立辅助账(坏账备查簿等),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街道监督。账务核销后,如若债务人情况发生变化,追偿权得到恢复,应继续追偿,同时进行坏账转回处理。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债务发生,并积极消化旧债,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贷款,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范围内。

  农村集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发生举债:

  (一)举债发放工资报酬、股份分配、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农村集体因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确需举债的,其工作要求和审批程序按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数额较大的举债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的合同须报街道主管部门存档。同一事项不能分拆举债,对外举债筹得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的债务,对农村集体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村级农村集体班子会议或社级农村集体理事会集体做出决定的,由同意该决定的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对贷款及其他举债事项,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举债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决定,签订相应的合同,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街道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严格财务公开制度,将债务情况向农村集体所有成员公开,让农村集体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村集体债务规模控制在安全、可控的水平。

  第四十九条  严禁用集体资产或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可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购买合法不动产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投资活动的工作要求和审批程序按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经集体决策外,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五十二条  对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形式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资产作价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布,并报街道存档备查。农村集体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农村集体监事机构提出,由农村集体监事机构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对外投资要签订书面合同,涉外合同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重大对外投资合同签订,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表决程序审议决定,并报街道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的合同须报街道主管部门存档;表决情况和实施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投资取得的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指定专人管理,按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进行详细登记。

  第五十四条  投资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经营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制度,设立资产台账,完善管理责任制度。

  第五十六条  集体资产要分类登记入账。

  对集体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必须设账登记,落实专人保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年终,应对集体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及时做好对账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一)农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二)以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可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没有约定价值的,按评估价登记入账,纳入账内管理。

  (三)基建工程因特殊原因未能通过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实际投入金额达到固定资产金额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应当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粤财农管〔2013〕8号)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村办公司或企业的折旧办法从其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残值率一经决定,不得中途随意变更。

  第五十八条  对因需要出租、出借农村集体资产的,要签订租借合同,财务人员要按照所签合同的条款内容,及时结纳租金。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盘亏、毁损的资产,应查明资产损失的原因,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做账务核销处理;对于不存在,或已发生损失、报废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因个人处置不当造成集体资产盘亏、毁损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以上集体资产的,实行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制度及股东大会(户代表会议)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制度。

  资产处置应当由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事会(理事会)、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并委托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单个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使用的资产报废,可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监事会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进行审核鉴定,实地查看后,确实不能使用的,报班子成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废。

  所有需报废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报废申请,经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监事会成员、主要领导签字后,在财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后,没有异议的,方可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基建款项的开支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要及时计入固定资产,严禁账户无限期挂账。

第十章  征地补偿费、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及不动产转让所得款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给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六十三条  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城中村改造出让土地筹集的旧村改造复建安置专项资金。

  第六十四条  不动产转让所得款是指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公开竞价拍卖、转让、出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物业所有权的所得款。

  第六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设置专门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征地补偿费应纳入土地基金或公积公益金核算和管理。

  法律法规、政策或征地合同对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份额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征地各项补偿费依照所占份额或比例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或征地合同对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份额或比例未有明确的,农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各项补偿费所占的份额或比例进行管理,报街道备案。

  第六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如依法依规无需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安置的,可用于农村集体福利性开支,但不得用于成员分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可依法用于提高农村集体成员的生活水平和货币性收入;其他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征地合同中明确的用途使用。农村集体选择领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补偿款应纳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统一管理,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成员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

  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及不动产转让所得款要严格按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并列入土地基金或公积公益金核算和管理。

  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重点用于旧村改造及复建房建设等专项支出;不动产转让的目的在于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结构,其转让所得款必须用于资产的重新购置或建造新的集体物业。

  土地补偿费、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及不动产转让所得款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报酬和支付行政性、消费性开支等非生产性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农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及不动产转让所得款。

  第六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及不动产转让所得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提交街道审核,接受监督。

第十一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工作。

  第六十九条  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当年已确定的收益应先提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后,连同年初未分配收益再进行成员分配。

  第七十条  股东分配以股份分配为主,要严格控制福利分配,股份分配不得低于村、社两级经营纯收入的40%。

  农村集体应拟订收益分配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后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街道备案。

  第七十一条  村级农村集体班子成员的薪酬,由村级农村集体根据《广州市天河区村改制公司(经济联社)班子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穗天府办〔2018〕3号)的规定制定具体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街道审核后发放。

第十二章  票据管理

  第七十二条  农村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和《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对外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依法计缴相关税费。

  发票的领用、开具、使用、取得和日常管理等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四条  农村集体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回收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使用《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电子版”《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由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统一印刷、统一发放。领用“电子版”《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纸质打印版按经济社(联队)→经济联社(村改制公司)→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逐级申领,领用时需填写《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用单》。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穗财农〔2018〕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街道和农村集体应建立健全专用收据领用、保管、核销的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领用、使用、保存和核销手续,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专用收据的清理、盘点工作。

  第七十六条  农村集体已作废核销的专用收据和专用收据存根联,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一致,保管期满后,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财务档案

  第七十七条  财务档案是指农村集体在进行经济活动办理财务会计相关事项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农村集体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七十八条  农村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会计年度与每届农村集体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保管期满后,由代理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被代理单位按规定期限继续保管。

  第七十九条  到期会计档案销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村集体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管理部门、农村集体领导班子、监事会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单,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经农村集体班子会议审核,报街道批准后,由农村集体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管理部门及街道共同派员监销,并把有监销员共同签名的销毁清单存放农村集体档案室永久保存。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八十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打印齐全,与相关会计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备份存档保管。对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储存的会计电算化数据,要按照“双份备份、分离保管”的原则做好管理,并做好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八十二条  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社区)党务村(居)务公开栏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4〕191号)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股东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也应及时公开。

  第八十三条  坚持民主理财,依法建立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推选3~5人组成,村级农村集体董事会成员及其亲属、社级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不能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包括:审核年度预算(计划);参与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投资经营决策和债权债务管理等重大财务管理事项;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财务收支事项;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管理情况。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的理财审议意见,超过2/3监事会成员表决并签名同意即为有效,同时应当注明不同意审议意见的成员姓名及其理由,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八十六条  加强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工作由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或各街道组织实施。经常性审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农村集体换届、干部离任等事项,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财务管理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及时、完整公开。

  农村集体审计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

  第八十七条  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审计或检查的单位,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或检查结果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并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工作。

  由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实施审计或检查的,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审计结果或检查结果反馈给被审计或被检查单位和所在街道。街道牵头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工作。

  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应针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组织人员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实施审计或检查的单位。

  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审计和检查情况互通机制,充分利用好各方审计或检查成果,避免对同一农村集体同一年度同一事项重复实施审计或检查的情况。

  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可对街道开展审计或检查的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十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部门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及审计部门开展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街道对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班子成员薪酬、收益分配、债务核销、贷款事项、重大投资项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纠正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执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执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各村级农村集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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