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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0-11-06
  •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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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年9月22日,修订《广州市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15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原《办法》于1999年制定,2011年修订,2015年集中修正。《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政策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我市成功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石。近年来,国家、省以及本市不断优化抚恤优待政策,原《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也不能满足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的需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等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推动修订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三条, 第一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立法依据、政府和社会职责、拥军工作形式等;第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公共服务、游览参观、就业创业、教育、住房、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优抚措施;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主要规定经费保障、抚恤优待异议解决途径、督促落实措施、抚恤优待相关凭证使用等。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12条,分别是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结合现行政策规定规范、完善和拓展相关内容的条款共13条,分别是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三、《办法》创新内容

  本次修改《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和拥军优属工作实际,借鉴河北、深圳、武汉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创新了一些规定和做法。

  (一)加强优抚体系建设,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认同感。一是增加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定,保障各类服务平台开展拥军优属服务活动,如第四条第二款。二是增加抚恤优待异议解决的途径,保障异议解决渠道顺畅,如第三十七条。三是增加督促落实拥军优属政策的措施,保障各项优抚政策落实落地,如第三十八条。四是增加规范抚恤优待相关凭证使用的措施,保障优抚对象合法享受抚恤优待,如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

  (二)适当扩大优先礼遇措施,增强军人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荣誉感。一是将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窗口服务的场所范围扩大至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等,如第十二条;二是将自愿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的荣立三等功以上退役军人,纳入优先轮候范围,如第二十八条;三是将有关就医优先窗口服务扩大适用于现役军人家属,如第三十条。

  (三)适当给予经济照顾,体现党和政府对军人军属的关怀和支持。一是将市和区所属自然风景区免票优抚对象范围扩大适用于有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减少的门票收入由景区负担,如第十三条;二是将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抚对象范围由义务兵扩大适用于现役军人,如第十四条;三是增加放宽退役军人就业条件,给予创业和培训优惠、创业和提升学历资助的规定,如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四是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帮扶孤老退役军人和孤老其他优抚对象改造危房,具体帮扶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五是将享受优待金待遇的优抚对象从“有工作单位的因公牺牲、病故义务兵父母(含抚养人)、配偶、18岁以下未就业的子女”扩大至“因公牺牲、病故义务兵父母(含抚养人)、配偶、18岁以下未就业的子女”,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六是将有工作单位的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病故义务兵遗属的优待金由其所在单位发放,调整为由户籍地政府发放,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七是规定本市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相关场所,如第三十四条。

  (四)增加精神表彰措施,促进军人家属支持国防和军队事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开展慰问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活动,如第八条;二是走访慰问祝贺本年度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基层官兵的现役军人,并对参与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的现役军人家属开展慰问,如第九条;三是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如第三十二条;四是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和省要求,组织悬挂光荣牌,如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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