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划定2021年度广州市从化区河道河砂禁采区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2020-12-25
  • 来源: 从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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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2021年度广州市从化区河道河砂禁采区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12〕172号)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河道河砂蕴藏、河床演变、水情、工程安全、水环境等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定2021年度广州市从化区河道河砂禁采区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河道采砂管理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均对河道采砂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无序、无度的河道采砂活动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工程、桥梁码头等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规范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制定《公告》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河砂的,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4.《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第十一条:“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5.《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暂行规定》第六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所辖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顺德区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工作分别由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划定主要河道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

  6.《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12〕172号)。

  (二)制定过程

  《公告》制定过程严格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确保内容与现行上位法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公告》已征求区各有关单位意见,均无修改意见。为扩大公众参与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2020年10月14日至24日,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我区已公示在册河道199条,其中市管河道1条,区管河道198条,包括流溪河干流,流溪河支流小海河、龙潭河、吕田河、鸭洞河、玉溪河等,以及潖江(二)河、莲麻河等。根据各河道河砂蕴藏、水情、水环境、河床演变、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等情况,结合河道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及河道采砂管理现状等,以保障河道堤防稳定、保护水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等为原则,划定市管流溪河干流良口坝以下至太平镇与白云区交界处、区管全部河道为河砂禁采区。需要说明的是,市管河道流溪河干流已连续多年禁采,今年的禁采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2021年发生变化再另行及时公告。

  四、具体规定及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次《公告》适用范围为流溪河干流良口坝以下至太平镇与白云区交界处,小海河、龙潭河、吕田河、鸭洞河、玉溪河等以及潖江(二)河、莲麻河等从化辖区内所有河道。

  (二)禁采规定。

  对于《公告》划定的禁采河段,停止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其他相关部门许可的河道整治工程除外。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在划定禁采区实施违法采砂的,各级水行政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意见协调和论证情况

  《公告(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从化区8个镇(街)、区规划资源分局等6个职能及流溪河林场的意见,各单位均回复无意见。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的反馈。

  特此说明。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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