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2020-12-31
  • 来源: 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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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工作,提升评估质量,实现养老资源科学配置和服务精准化,市民政局于近日出台了《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民规字〔2020〕1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制定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具体举措,是实现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的必要手段。

  我市于2016年起探索开展全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工作,先后出台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指引、关于使用地方标准开展全市统一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地方标准对评估工作进行规范,逐步建立起老年人评估工作制度。但评估工作在实践中仍存在评估质量参差不齐、工作流程不统一、部门监管缺位等问题。因此,我局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评估办法》,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管理和规范,提升评估质量和效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评估办法》的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对评估的定义、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用、评估费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统一和明确。

  三、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是什么?有什么用处?

  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门统一要求,依申请对本市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能力情况、医疗照护情况、疾病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能力等级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的相关活动。

  评估结果可作为申请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与服务补贴的前提和依据,应用范围包括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资助、平安通服务资助、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优先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申请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等。

  四、评估对象是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申请养老服务或资助时均可申请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护理补贴的,也需要先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为入住老年人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

  五、评估主体需要什么资质?

  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具备提供评估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三是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资质的评估员各不少于1名,且除执业(助理)医师外,其他评估员应当为专职评估员;其中至少1名评估员兼任评估质控员;配备专职的评估项目管理人员;四是所聘评估员和评估质控员应当符合市民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五是建立本机构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六是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为确保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我市评估工作由各区民政局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各区民政部门还将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机构开展日常服务监督、服务质量抽查和年度评估,及时查证处理违规行为。

  六、如何申请评估?

  老年人申请养老服务需要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的,应当通过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老年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也可以通过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线上申请存在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下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办法》规定为老年人办理。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护理补贴需要为入住老年人开展评估的,应当通过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向机构住所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派单给本区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七、评估如何进行?

  评估可采用入户评估或定点评估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的评估对象采取入户评估。

  每名评估对象由2名评估员共同评估,其中1人应为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或中级职称以上护士,负责疾病状况、医疗照护相关指标的评估。评估结果由申请受理单位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评估如何收费?

  《评估办法》规定,本市户籍老年人首次评估、动态评估及重新评估的评估费用由个人自付。其中,符合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按照入户评估200元、定点评估15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余老年人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护理补贴按规定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的,评估费用由该机构自行承担。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评估费用50%的比例给予评估资助。

  九、解释部门及咨询电话

  如对《评估办法》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78750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咨询。


相关稿件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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