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州市流溪河灌区管理中心大坳拦河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2021-02-07
  • 来源: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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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州市流溪河灌区管理中心大坳拦河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从化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州市流溪河灌区管理中心大坳拦河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组织实施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平面图及其有关管理要求。为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安全,制订与发布公告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

  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河道的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需要调整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5.《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二十至三十米;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堤身结构外延三十米。

  (二)制定过程

  《公告》制定过程严格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确保内容与现行上位法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公告成果已征求区各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为扩大公众参与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2020年10月14日至24日,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根据大坳拦河坝已有的平面控制资料、高程控制资料、地图资料和权属资料,广州市流溪河灌区管理中心划定了大坳拦河坝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并制定相关管理要求,本次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告。

  四、具体规定及说明

  (一)适用范围

  大坳拦河坝的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二)管理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意见协调和论证情况

  本次公告成果已征求了区规划资源分局、街口街道办等6个职能部门的意见,其中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提出大坳拦河坝管理范围应与广州市流溪河管理范围线进行衔接,对接流溪河流域管理办公室表示无意见;其余单位均无意见。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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