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1-03-10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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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和背景

  201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拟定公文时要提出公开属性意见;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印发公文时明确标注公开方式。市政府办公厅曾制定《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1号)和《印发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厅内字〔2011〕8号),分别在全市和厅内层面对公文的公开属性审核作出规定。市政府办公厅结合制度文件修订要求,对照《条例》及上级文件规定,对穗府办〔2008〕41号、厅内字〔2011〕8号两份文件进行修订整合,草拟了《审核办法》,并征求了市保密局、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厅有关处室等单位意见,予以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审核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的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审核流程、公开属性界定的标准、标注方式、文件公开要求以及评估调整机制等。此次修订,进一步理顺公文公开属性审核工作机制和流程,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和补充完善: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界定标准。根据市保密局意见,规定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一律不得公开,不作公开属性审核,不标注公开方式。除此之外,对于哪些情形公文应当定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进行明确。先列举免予公开的公文,再列出《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公文,其他为依申请公开公文,体现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二是明确起草部门责任和文秘部门责任。由行政机关公文起草部门根据公文内容及有关规定,提出公文公开属性;文秘部门在审核公文时,审核公开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公文,延续原文件及现行做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所在处室在必要时协调、协助办文处室审核公文公开属性,并负责主动公开类公文的发布。

  三是明确公文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由行政机关每年对公文的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原定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的公文,因情势变化可以调整为主动公开的,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且已失效的公文进行标注,并公开清理结果。

  三、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一)适用范围。《办法》用于规范广州市各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办法》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一律不得公开,不作公开属性审核,不标注公开方式。其他公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公开属性审核和公开方式标注。

  (二)审核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提出公开属性,必要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的文秘部门负责本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核,协调、协助本行政机关内设处室提出所经办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签发公文时一并确定。多个单位联合发文的,由主办机关牵头与会办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四、公开属性审核依据

  (一)应当定为免予公开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法律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可以定为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依据:《条例》第十六条。

  (三)应当定为主动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定为依申请公开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属特定范围内特定信息的公文,一般定为依申请公开。

  五、公开属性标注与公文发布

  公开属性一般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公文形成时,应当在公文末页下方设“公开方式”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公文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本单位公文的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原定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的公文,因情势变化可以调整为主动公开的,经审定后调整为主动公开并予以公布,对已主动公开且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进行标注,并公开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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