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2021-03-22
  • 来源: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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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落实《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要求,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主要依据或参考文件

  1.《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18〕11号)

  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18〕13号)

  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四条,分别为总则、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未达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培育扶持、监督管理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登记管理的分类标准。

  第二章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说明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区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时的名称规范及程序要求,允许一址多证,对验资报告不作要求。

  第三章未达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规定街道(镇)以及村居两委作为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有关事项。

  第四章培育扶持,主要从下沉公共服务事项、设立发展资金、扶持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等方面提出培育扶持方式。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并规定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措施、自身建设要求、财产保护及社会监督内容。

  第六章附则,规定《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有关说明

  一是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施管理,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是降低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要求。《办法》支持申请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在由区民政部门征求所属街道或所在社区意见后直接登记。允许多个社区社会组织在同一地址办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给予场地支持的,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申请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不缴交验资报告。

  三是探索创新加强对未达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扶持措施。《办法》明确未达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通过属地镇(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名义申报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破解未达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的资金难题。《办法》鼓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委托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办理,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加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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