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 2021-06-29
  • 来源: 花都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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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音频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做好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我区高端高质高新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结合我区实际,对以花农林〔2018〕405号印发的《广州市花都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印发《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哪些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花都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种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确认的企业。

  三、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种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须提供什么材料?

  (一)《广州市花都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材料(企业可提供已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者提供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材料;

  五、“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一般是在什么时候?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启动,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可以提前与区农业农村局联系,认定工作开始后,企业可第一时间知晓。

  六、企业应如何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等部门和各镇街意见后,形成推荐目录。

  2.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推荐目录中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

  1.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3.区农业农村局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对外公告。

  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有效期是多久?

  经区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对评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日常监督。日常监督中发现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的,将取消其“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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