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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荔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政策解读

  • 2021-07-02
  • 来源: 荔湾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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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政策解读语音版

  一、文件制订的背景

  为规范我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粤财资〔2019〕40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规字〔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荔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稿)》(下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的内容、本次主要修改的内容

  (一)《办法》共十一章 ,主要内容:全文共分为十一章三十八条,包括单位资产处置、对外捐赠、资产置换、资产报废、资产报损、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等内容。规范内容涵盖了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行为,比原有区制定的文件表述更为清晰严谨,操作性更强。

  (二)本次主要修改内容:

  1、第五条 根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条例》第十九条的表述)的要求,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该条例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区实际情况,设置了各部门处置资产所需的资料。)

  2、第八条按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表述)的规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执行上级部门相关决策而发生的资产处置事项,原则上应在机构改革文件或上级部门决策下达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的,应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原因并申请延长时限。

  (该条例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设置了各部门处置资产所需的审批要求及其他事项。)

  3、第十一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提交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审核及审批。

  ①资产单位价值小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本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并进行审核批复。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②资产单位价值5万元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审核后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批复。

  ③资产单位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审核经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部门按区政府决定批复。

  (三)处置。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凭批复文件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属于权属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根据处置凭证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同步更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和相关登记信息。资产处置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该条例进一步细化资产处置程序及资产登记和账务处理重要性。变更审批权限处置金额是参照广州市及各区对资产处置需要报政府审批的金额权限。)

  4、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资产在本部门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属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其它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①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拨;

  ③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的调拨;

  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给国有非行政事业单位。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明确各单位无偿调拨资产的审批权限。)

  5、第十四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应提交下列资料:

  (1)无偿调拨申请文件(原则上由调出单位提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文件(会议纪要);

  (2)《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和《国有资产调拨明细表》(见附件2)一式六份;

  (3)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对调拨资产如有“依据已签订协议书并有收款收入”的行为,还需提供“对原已收取资金全额返还给原支付方”的有效凭证、以及产权证明;…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明确各单位无偿调拨资产所提交的材料。)

  6、第十五条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区外有关单位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无偿调拨的,应当符合中央、省、市、区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调拨事项的相关要求或规定。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明确向区外单位调拨资产的原则。)

  7、第十七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偿转让申请文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含“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文件);

  (二)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四份;

  (四)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明确各单位有偿转让资产的审批资料。)

  8、第二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本单位不适用的实物资产,原则上用于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用途。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明确各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原则。)

  9、第二十二条 置换是指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进行交换的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明确各单位转换资产的原则。)

  10、第二十六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下列资料:

  (1)报废申请文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含“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3)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的资产,单位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提交已在主管部门网站(或区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信息栏目)公示拟处置资产清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相关证明;

  (5)属于房屋、电梯、锅炉等资产的,提交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报告;

  (6)有专业维修机构维修记录的,提供维修机构出具、并经使用单位确认的维修证明;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8)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报废资产所需的资料。)

  11、第三十一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下列资料:

  (1)报损申请文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含“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3)能够证明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

  (4)由于盘亏造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损失,提供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和经济赔偿证明等;

  (5)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

  (6)属于被盗造成的资产损失,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相关证明);

  (7)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③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④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或者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提供专项说明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提供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8)对外投资损失核销,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被投资企业投资期限届满、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文件;

  ②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③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将设置各单位国有资产报损所提供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成的3个工作日内,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服务费等有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区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属于股权转让等处置收入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单位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等处置收入,扣除本金、税金、评估费和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等处置收入,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税金、评估费和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形式为实物、无形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处置转移、上缴非税收入管理等事项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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