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 2022-01-11
  •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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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0年2月27日,白云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云府规〔2020〕3号),明确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2020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对《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予以批复 (粤府函〔2020〕83号),白云区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有所调整。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及《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商请切实稳定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的函》(穗农函〔2021〕357号)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同步对白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优化调整

  二、编制依据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0〕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其他区域不得划定为禁养区。

  三、编制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为目标,结合白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通过进一步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合理布局新增产能、大力发展生态养殖等工作,在与广州市和白云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前提下,合理划定禁养区的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引导区域内畜牧业绿色发展。

  四、优化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

  白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后具体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根据现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 (粤府函〔2020〕83号),白云区辖区内共有8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划为禁养区,分别为:1.流溪河太平、钟落潭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内范围);2.流溪河石角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内范围);3.流溪河北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内范围);4.流溪河中下游、白坭河及西航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内范围);5.流溪河李溪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内范围);6.流溪河人和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7.流溪河竹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8.和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白云区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为麓湖、飞鹅岭、三台岭、鸣春谷、柯子岭、摩星岭、明珠楼及荷依岭等八个景区,四至范围北至华南路、南至恒福路、西至新广从公路、东至同和公路。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辖区内的24镇街(江高、人和、太和、钟落潭、三元里、松洲、景泰、黄石、同德、棠景、新市、同和、京溪、永平、均禾、嘉禾、石井、金沙、云城、石门、白云湖、鹤龙、龙归、大源)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其它说明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禁养区实施对象为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养殖场具体规模标准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19〕10号)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确定。

  3.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4.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等管理部门及属地镇街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5.今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六、政策解读方案

  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解读途径对政策进行解读,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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