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国道广州市从化区“5.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 听全文
  • 2015-11-27
  • 来源:市安监局
  • 分享到
  • -

  2015年5月23日19时4分,在我市从化区辖区内的105国道2450km+500m处(从化区吕田镇古田村路段),发生了1起3辆货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3辆货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946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3日19时许,陈小林驾驶赣F6786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从化区吕田镇古田村路段时,该路段坡道急、弯道大,因刹车性能不合格,车头碰撞同方向、同车道由柏伟驾驶的粤A652U1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上搭载龙兵、刘强、黄仕忠、郑约且、阿牛子土、郑拉体等6人)的右侧尾部,导致粤A652U1号轻型普通货车向左横向侧翻在对向车道,遇段红雄驾驶的湘L7B005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往南方向驶至并发生碰撞,最后造成龙兵、刘强、黄仕忠、郑约且、阿牛子土、郑拉体等6人当场死亡,驾驶人柏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相关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守法行驶,导致车祸的发生及相关驾乘人员死亡。柏伟驾驶灯光性能与反光标识均不合格、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粤A652U1号轻型普通货车,先后遭到陈小林驾驶的制动性能不合格、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的赣 F67861号重型厢式货车,以及段红雄驾驶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的湘L7B00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连续碰撞,导致粤A652U1号轻型普通货车上的7名驾乘人员在撞击外力作用下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南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挂靠货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但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长期在外地营运的挂靠货车疏于管理,没有做好挂靠货车的车主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没有确保营运货车及驾驶员守法行驶。

  2、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定期对雇请的蒋军施工队开展了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但在安排蒋军施工队外出工作期间,对驾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问题教育和督促不到位。

  3、段红雄个体户非法经营货物运输业务且安全意识淡薄。段红雄货运个体户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非法从事货运业务,且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载运输货物。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南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南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赣 F67861 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和发包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江西省抚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任龙:男,33岁,南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江西省抚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陈小林:男,40岁,赣F67861 号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广州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蒋军施工队的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上级单位责令该公司对有关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张志刚:男,42岁,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上级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3、黄伟平:男,40岁,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安监部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上级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4、蒋军:男,41岁,蒋军施工队的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从化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蒋安华:男,47岁,蒋军施工队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从化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柏伟:男,33岁,粤A652U1号轻型普通货车的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但由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段红雄非法货运个体户。

  段红雄:男,27岁,湘 L7B005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控制人、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由广州市交委依法查处其非法经营货物运输行为。

  四、整改和防范措施

  主要工作措施:一是强化道路货运企业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三是完善交通疏导安全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四是开展全市警示教育活动,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下一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批复要求,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全监管局,从化区人民政府,广州供电局等单位,将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市交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将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各项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