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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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7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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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人员从燃气企业或充装企业的储罐或充装台抽样,按SH/T 0233-1992《液化石油气采样法》抽取样本;抽样时从采样口或加气枪取样。抽样人员用事前经过处理干净的4500mL采样钢瓶,在采样口或加气枪处取样。取样时需向钢瓶先灌入待抽查样品至1/3到1/2满,充分摇动钢瓶润洗钢瓶内部,然后排走样品,此步骤重复两次或以上。钢瓶经过润洗方可正式取样。

  抽样人员从燃气充装企业仓储点和燃气企业销售点仓库抽取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以随机抽取放置在仓储位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成品,若抽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成品体积较大不便运输的,可参考SH/T 0233—1992《液化石油气采样法》,用采样器从钢瓶中取样。

  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组。用采样瓶抽样时,每组样品4500mL/瓶×1瓶。共2瓶;抽取瓶装液化石油气成品时,每组样品5kg/瓶×1瓶。共2瓶。其中1组作为检验样品,1组作为备用样品。样品储于清洁干燥的储运箱中,送至检验机构。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抽查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密度(15℃)

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

SH/T0221-1992


2

蒸气压(37.8℃)

GB/T 12576-1997


3

组分

NB/SH/T0230-2019


4

残留物

SY/T 7509-2014


5

铜片腐蚀

SH/T 0232-1992


6

总硫含量

SH/T 0222-1992


7

硫化氢

SH/T 0125-1992


8

游离水

GB 11174-2011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测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要项目。

③当一个检测项目可以用多个检测方法时,存在异议则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选用仲裁试验方法。当现时产品标准中没规定方法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此方案提供的方法标准进行检测。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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