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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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7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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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抽样方法

  生产领域: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在生产企业抽样,每批次抽2组样品,1组用于检验,1组用于备用检验样品。样品应向企业购样,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样后留存在生产企业。

  流通领域:本次抽样采取在流通领域实体店以及网络销售平台两种方式获得样品。

  (1)实体店:在市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在销售店铺抽样,每批次抽2组样品,1组用于检验,1组用于备用检验样品。样品应向企业购样,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样后留存在销售店铺。

  (2)网络交易平台:若网络交易平台是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可对该平台的自营商品进行抽检。若网络交易平台不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仅可对其平台上在广州市依法登记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在网络交易平台抽样,每批次抽2组样品,1组用于检验,1组用于备用。样品向商家购样,2组样品均应带回承检机构。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 类 a

B 类 b

1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6.1.1

GB 17761-2018

7.2.1


2

制动性能(干)

GB 17761-2018

6.1.2

GB 17761-2018

7.2.2(GB 3565-2005)


3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6.1.3

GB 17761-2018

7.2.3


4

结构

GB 17761-2018

6.1.6

GB 17761-2018

7.2.6


5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6.1.7

GB 17761-2018

7.2.7


6

淋水涉水性能

GB 17761-2018

6.1.8

GB 17761-2018

7.2.8


7

反射器

GB 17761-2018

6.2.3.1

GB 17761-2018

7.3.1


8

照明

GB 17761-2018

6.2.3.2

GB 17761-2018

7.3.3.2


9

电气

装置

导线布线安装

GB 17761-2018

6.3.1.1

GB 17761-2018

7.4.1.1


短路保护

GB 17761-2018

6.3.1.2

GB 17761-2018

7.4.1.2


电气强度

GB 17761-2018

6.3.1.3

GB 17761-2018

7.4.1.3


10

充电器与蓄电池

GB 17761-2018

6.3.4

GB 17761-2018

7.4.4


11

阻燃及防火性能

阻燃性能

GB 17761-2018

6.5

GB 17761-2018

7.6(GB/T 5169.11)


防火性能

GB 17761-2018

6.4

GB 17761-2018

7.5(GB 8410)


1、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

2、防火性能项目检验检测部件(电池组盒、保护装置、仪表、灯具、主线路接插件)。

阻燃性能项目检测部件(鞍座底板、皮革及海绵)。以上部件采样按照可获得的最大数量进行裁取,全部合格,则合格;若有一个及以上样品不合格,则为不合格。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表4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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