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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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8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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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1.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被检样品。

  1.2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经销店及学校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1.3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4抽样数量

  1.4.1每批次(同款同花同色)抽取样品8件(条/套),其中4件(条/套)带回承检单位进行破坏性检验,另4件(条/套)作为备样封存于被抽查单位,必要时作复检之用。

  1.4.2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包括产品安全类别、纤维含量、执行标准等,应与被抽查单位确认。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产品使用说明(标识)

GB/T 5296.4

相应产品标准

GB/T 5296.4

相应产品标准


2

纤维含量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

GB/T 2910等


3

甲醛含量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912.1


4

pH值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7573


5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17592

GB/T 23344


6

耐水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5713


7

耐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2


8

耐(干/湿)摩擦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0

相应方法标准


9

耐洗(或皂洗)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1-2008

相应方法标准


10

耐光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GB/T 8427-2008

相应方法标准


11

耐光汗复合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GB/T 14576


12

接缝强力

相应产品标准

相应方法标准


13

接缝处纱线滑移(或接缝性能/纰裂)

相应产品标准

相应方法标准


14

绳带要求

GB 31701

GB/T 31888

GB 31701

相应方法标准


15

附件锐利性

GB 31701

GB/T 31888

GB 31702


16

残留金属针

GB 31701

GB/T 31888

GB/T 24121


17

水洗尺寸变化率

相应产品标准

相应方法标准


18

荧光增白剂

---

FZ/T 01137

----

----

19

可萃取重金属含量

---

GB/T 17593

----

----

注:1.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成分和含量,则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

2.项目4-9、13应分面料和里料分别测试;项目10-12仅测试面料。

3.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4.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5.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耐光色牢度除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6.样品若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时,如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首先取样检测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其次依次为甲醛含量、色牢度、pH值及其他试样。

7.荧光增白剂和可萃取重金属含量项目仅作为数据摸底,不作判定。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1888-2015 《中小学生校服》

  DB44/T 883-2011 《广东省学生服质量技术规范》

  DBJ440100/T 279-2017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服质量技术规范》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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