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波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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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0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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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样品共抽取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1微波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 1-2005

GB 4706. 14-2008

GB 4706. 21-2008

GB 4706. 22-2008

GB 4706. 1-2005

GB 4706. 14-2008

GB 4706. 21-2008

GB 4706. 22-2008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4

发热


5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6

耐潮湿


7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8

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 11. 4条的 试验)


9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10

机械强度


11

结构


12

内部布线


13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14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15

接地措施


16

螺钉和连接


17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18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2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GB 4706.14-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2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柱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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