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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16-12-09  来源:本网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打赢新时期我省脱贫攻坚战,确保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省委、省政府作出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下称省《实施意见》),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我市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脱贫攻坚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按照省《实施意见》中明确的脱贫攻坚八项工程扎实推进,着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完善社会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确保到2018年全省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确保到2018年,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目标,即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与我省“十三五”规划关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7%)的目标相衔接,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7365元),符合政策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确保全部实现稳定脱贫;相对贫困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9820元),确保全部出列,并逐年实现脱贫。

(三)任务分配。

根据省的安排,2016-2018年我市对口帮扶梅州市272个、清远市205个共477个定点相对贫困村,分别由我市74个市直单位、34个市属国有企业和10个区共同承担帮扶任务,其中市直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区分别承担74个、73个、330个相对贫困村的定点扶贫任务(具体安排附后)。《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驻村干部和第一书记选派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16〕20号)要求相对贫困村组建驻村工作队,队长由我市派驻的驻村干部担任,贫困村所在市选派干部担任第一书记兼驻村工作队副队长,工作队其他成员由驻点普遍直接联系群众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团队成员组成。

二、全面推进脱贫攻坚

(四)坚持精准识贫。

按照“县为单位、分级负责、精准识别、长期公示、动态管理”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贫困户的精准识别工作。坚持“四看”、“五优先”、“六进”、“七不进”,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申报核实,坚持从严从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建档立卡对象,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予以坚决排除,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确保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脱贫。建立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五)科学制定帮扶规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度有计划、三年有规划。对贫困村村情、民情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对脱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实际出发,帮助贫困村制定脱贫规划。对贫困户家庭人口情况、致贫原因、人均收入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深入了解贫困户发展需求,在尊重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一户一法”要求,分类制订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确保扶贫对象精细化管理,扶贫资源精确化配置,扶贫对象精准化扶持,实现精准脱贫。

(六)落实帮扶到户。

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中之重是确保相对贫困户稳定脱贫,要按照“六个精准”要求,采取“五个一批”,实施“八项工程”,帮扶措施“一户一法”,精准施策,落到实处。

1.帮助转变思想。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和有关规定,教育和引导贫困农户克服“等、靠、要”思想,激发脱贫的内生动力和主动性,自觉接受新技术、新理念,树立通过自主创业、依靠自身努力逐步摆脱贫困的信心。

2.推动产业帮扶。按照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意愿,指导贫困农户选定帮扶项目,并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按照实际情况提供产业扶贫、旅游扶贫等具体帮扶措施,根据其自身愿望和当地实际,多措并举扶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种养殖业或从事农产品加工、服务及其他产业。进一步增强“造血”功能,实现产业帮扶到户。

3.实施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种养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免费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家庭人员,积极组织创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创办电商、维修服务等创业就业技能,实现靠技能脱贫。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中就业。优先照顾当地贫困人口在创业致富带头人创办的各类企业或创业孵化基地中就业。优先吸纳本村或当地贫困劳动力在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项目建设中就业。积极促进精准扶贫与对口帮扶相结合,鼓励引导贫困家庭人员到产业转移园区就业。

4.加强社会保障。积极协调教育、医疗卫生、社保、人口计生、涉农直补等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贫困农户,切实解决好“三保障”。确保贫困户子女不因贫辍学,确保贫困人口大病医疗得到有效保障,防止因病更贫、因贫弃医,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及无房户的基本安全住房问题。将符合农村低保政策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政策规定落实财政补贴。

5.鼓励实施金融扶贫。发挥金融在扶贫开发中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政策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鼓励针对贫困户需求特点发展创业、助学等各类扶贫小额贷款业务,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的配合,有效整合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

6.大力发展电商扶贫。加大“互联网+精准扶贫”扶持力度,加强进村入户电商平台、物流配送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邮政、快递公司在相对贫困村建立服务网点,建设特色农副产品网上销售平台,扶持建设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电商扶贫示范村。

7.探索建立资产收益长效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根据贫困户意愿,投入产业园区、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成股权收益量化给相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特别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配合当地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确权入股,引导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可依法自愿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房屋、农业设施、林业、林木及扶贫到户资金项目等资产作价入股,按股分享经营收益。要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

(七)落实整村推进。

大力改善人居环境和相对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相对贫困村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一村一策”的思路,积极争取行业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支持。对帮扶村农田水利、饮水安全、村民用电、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特色产业,进行统一规划,实现集中安排、规划到村,分步实施、整村推进。加大贫困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净化力度,实现旧村新貌。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继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基本改善贫困村落后面貌,解决困难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让更多的贫困村农民分享扶贫开发成果。

(八)发挥广州优势。

1.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充分发挥广州在科技创新、农业技术、市场要素等方面优势,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引入现代技术、管理和人才等要素,推动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解决贫困地区生态建设中的技术瓶颈问题,配合当地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加大技术创新对农村产业发展的支持。积极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扶持返乡创业大学生、电商创业青年等重点群体提升创业技能。

2.发展教育文化。改善帮扶村基础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发挥广州教育资源优势,加大对贫困家庭教育资助,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推进文化扶贫,完善帮扶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一批文化惠民扶贫项目;加强帮扶村历史文物保护,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提升区域文化品质。

(九)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协助驻村所在乡镇党委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积极开展“两学一做”等主题学习教育,培养造就一支农村工作骨干队伍。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指导完善村规民约,落实村务公开和群众监督制度。协助落实乡镇(街道)领导干部驻点普遍直接联系群众制度,集中力量帮助贫困村解决基层治理基础性源头性问题。通过察民情、听民意,回应群众需求,做好群众工作,搞好建章立制,协助化解矛盾纠纷,树立良好村风。

(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与贫困村开展“村企共建”活动,通过产业带村、项目兴村、招工帮村、资金扶村等形式,带建一批基地设施,带动一批项目,带活一批市场,带强一批产业。积极发动乡贤反哺家乡参与精准扶贫,动员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捐款捐物资助特困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大力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社会工作专业人士、企业家等参与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等扶贫活动,积极争取各级各行业部门相关扶持措施,积极争取行业扶持资金、社会扶持资金。

三、强化脱贫攻坚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相对贫困村引导资金。2016-2018年期间,按每个相对贫困村三年安排引导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其中190万元直接划拨到村,10万元由市里统筹)。2016年安排100万元、2017年安排70万元(含引导资金60万元、市统筹资金10万元)、2018年安排30万元。由市统筹的资金共4770万元,统一缴入市协作办对口支援扶贫资金专用账户,主要用于解决相对贫困村间条件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统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市属和区属单位帮扶相对贫困村引导资金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帮扶相对贫困村引导资金自筹解决。三年期间,市本级财政承担1.48亿元、区财政承担6.6亿元、市属国有企业承担1.46亿元。

各帮扶单位要将引导资金与单位自筹、社会引资、金融信贷、行业扶持、当地财政配套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帮扶资金进行整合,统筹用于解决贫困户脱贫以及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环境整治、产业基地、民生福利等项目建设。

2.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扶持资金。按照省的要求,以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帮扶对象人均2万元作为专项安排扶贫投入的标准数,由省级、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按6∶3∶1的比例筹集扶贫资金。其中梅州市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帮扶对象12.8万人、清远市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帮扶对象7.8万人,2016-2018年我市应安排财政专项资金12.36亿元,每年安排4.12亿元。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资金分担比例分担,具体分担金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协作办(市对口支援办)另行发文通知。

3.在统筹资金不足且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有关扶贫发展需要时,可适时考虑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确保我市完成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任务。

(十二)落实组织保障。

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工作起止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广州市向梅州市、清远市派驻精准扶贫工作队,向梅州、清远两市有帮扶任务的有关县(区、市)派遣工作组;各帮扶单位选派干部驻村。驻村干部的选派和管理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出台有关规定。

(十三)落实工作经费。

为派驻梅州市、清远市工作队(组)的工作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及车辆提供必要的保障。自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各单位每月为承担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派出的驻村干部及我市派驻梅州市、清远市精准扶贫工作队(组)干部发放工作补贴2640元(包括通讯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往返广州、帮扶点的交通费按每人每月不多于4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据实报销。同时各单位每月安排驻村干部工作经费1000元(主要用于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上述费用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资金来源在各派出单位的公用经费中解决。各帮扶单位要为驻村干部提供工作、食宿等基本条件,改善工作生活环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驻村干部人身安全。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

1.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各帮扶单位要按照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做好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按照“项目跟随规划走,资金跟随项目走,监管跟随资金走”原则,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做到项目、资金、效果“三公开”。坚持专项资金专项使用,严格执行扶贫项目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资金到村、到户、到人,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

2.落实工作制度。驻村工作队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不断提升扶贫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洁身自爱,遵守我市派驻梅州、清远市精准扶贫工作队(组)的管理规定,定期向当地县扶贫部门、工作队(组)和派出单位汇报扶贫工作进度。精准扶贫工作队(组)要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年度会议、请销假等工作制度,会同帮扶单位加强对驻村干部生活上的关心关爱、工作上的指导支持。

3.落实督办巡查工作制度。市协作办(市对口支援办)将根据省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会同各区属职能部门、前方工作队和当地扶贫部门开展督办巡查,推进全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平衡发展。

4.建立工作进度统计制度。各帮扶单位定期填报包含有相对贫困村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脱贫率、住房改建完成率、单位领导干部到村到户等重要指标数据的报表,提交市协作办(市对口支援办)汇总,以便随时掌握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进度。

四、工作要求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帮扶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成立本单位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专人从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并相对固定1名联络员,办公室成员须作为驻村干部的后方力量,共同推进本单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各区要安排有实力的单位承担帮扶任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各帮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带队走访贫困村、贫困户,深入田间户头,开展调查研究,亲自部署推进扶贫工作,现场解决工作难题。

(十六)严格考核督查问责。

按照省的考核机制,我市将相应健全考核制度,完善对各帮扶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办法,实行分类分级考核。对扶贫工作推进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不作为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党纪政纪进行严肃追责。强化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作用,全程对扶贫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坚决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

(十七)强化扶贫工作正向激励。

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中表现优秀的干部特别是干出实绩、群众欢迎的驻村干部要重点培养,优先提拔使用。对坚持深入扎根贫困地区服务、扶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各类人员,在薪酬待遇、公务员录用、职级调整、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十八)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攻坚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宣传解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加强思想教育引领,增强干部群众对扶贫开发工作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以“10·17”国家扶贫日和“6·30”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为平台,结合我市开展的募捐活动,广泛动员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家、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慈善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事业。要动员有能力、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参加定点帮扶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热心人士直接与贫困村、贫困户挂钩帮扶,营造出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扶贫开发事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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