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房延拆字〔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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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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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

  我局于1999年12月3日核发拆许字〔1999〕第2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1999〕202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5〕第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品住宅。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宝华路宝源北街29号、29号之一、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宝德里2号、4号,宝源正街26号、28号、30号、32号及24号一部分。

  三、拆迁人: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6年11月4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

  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72号华龙大厦五楼

  联 系 人:李国华、陈意芳

  联系电话:81816562

  拆迁人员名单:陈意芳、李国华、汤月明、陈曦、侯湘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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