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房延拆字〔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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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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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09年4月22日核发拆许字〔2009〕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9〕9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5〕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公共绿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法政路湛家大街地段,即现湛家大街17、19、21、23、25、27号(属原湛家大街17号)。

  三、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6年4月21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东晓路海城街44号

  联 系 人:刘子大

  联系电话:84026837

  拆迁人员名单:刘波、程日红、张晨、赖志光

    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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