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房延拆字〔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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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9-30
  • 来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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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10年10月8日核发拆许字〔2010〕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10〕10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4〕第2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长寿路鸿昌大街2号、6号、8号、10号、12号,毓桂三巷2号、4号、6号、8号、10号,茂林横18号,茂林新街15号,西来西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29号、31号,毓桂坊2号、4号、6号、8号、10号、16号、18号、20号、20号编间,华林南横1号、3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2号之一,西来西小学现用未列门牌房屋一栋,迎华里1号、3号、5号、2号、4号、6号,华林北横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

  三、拆迁人:广州市华林禅寺。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华林禅寺。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 10月 7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华林寺前31号

  联系电话:81068020

  联 系 人:林滨

  拆迁人员名单:耀峰、冯伟雄、林建雄。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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