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房延拆字〔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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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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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06年10月31日核发拆许字〔2006〕第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6〕28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4〕第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业、商务写字楼。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现单边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6号之一、6号之二、6号之三,游龙坊38号及游龙坊40号,麟庆坊40号各部分以及已拆房屋部分,即原同庆通津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麟庆坊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单边巷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横巷1号、3号、5号、7号部分,游龙坊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部分,长堤210号、212号、214号、222号及224号部分。

  穗规地证字〔1996〕第36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内中法韬美医院旧址(沿江西路151号部分)和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秘密联络点中原行旧址(沿江西路153号)已于2012年12月被列入广州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拆迁人需做好有关保护工作,并就保护事宜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三、拆迁人:广州广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广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10月10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 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游龙坊38号

  联 系 人:曾倩文

  联系电话:83372223

  拆迁人员名单:檀奕祥、梁伟雄、钟建华。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二〇一四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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