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房延拆字〔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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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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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05年11月4日核发拆许字〔2005〕第4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5〕41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4〕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绿地、文物古迹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荔枝湾路东侧、逢源大街南、北侧地段,即龙津西路逢源大街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逢源大街27号、29号、31号、33号。

  三、拆迁人: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

  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

  联系电话:81032505

  联 系 人:葛亮

  附拆迁人员名单:蔡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二〇一四年 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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