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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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7
  •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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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核发拆许字〔2009〕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9〕13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0〕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住楼。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现泰康路3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北京路109号,111号,113号,115号,117号,119号,121号,123号,125号,127号,129号,131号,133号,135号,137号,海味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49号,51号,51-1号,51-2号,47-5号,47-9号,47-10号,47-12号,47-13号,11-1号,19-1号,47-22号,47-23号,9-1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9-7号,9-8号,9-9号,9-10号。海味新街1号,3号,5号,天宝大街35号,35-1号,35-2号,35-3号,35-4号,37号,39号,41号,43号,45号,47号,49号,太平沙2号,4号,6号,8号,12号,14号,16号,74-2号,80号,82号,太平沙横巷6号,1号,5号,环珠横巷5号,7-1号及 4号,4-1号,环珠里6号,10号,18号,20号。即原泰康路3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永汉南路87号,89号,91号,93号,95号,97号,99号,101号,103号,105号,111号,113号,115号,117号,119号,121号,海味街1号,3号,5号,7号,9号,9-1号,9-2号,9-3号,9-4号,9-6号,9-7号,9-8号,9-9号,9-10号,11号,1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19-1号,21号,23号,25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49号,51号,51-1号,51-2号。海味新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天宝大街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45号,47号,49号,51号及 29号,31号,33号部分。环珠横巷7-1号。太平横巷 1号及 6号,8号。太平沙2号,4号,6号,10号,12号,14号,16号,72号,78号,80号及68号,18号部分。环珠里2-2号,6号,10号,12号,18号,20号。(详见附图)

  三、拆迁人:广东粤海丽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东粤海丽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五、拆迁期限:由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八旗二马路48号广东航运大厦1401室

  联 系 人:张淑灵

  联系电话:13694240440

  拆迁人员名单:彭昊、黄志彪、张淑灵

  请点击下载附图浏览:附图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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