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国电) 穗财采[2019]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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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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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采〔2019〕13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国电中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加州水郡144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湧

  被投诉人: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梅

  投诉人在购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购置大排量抽水车项目”(项目编号:QSHG201800084,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后,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具有倾向性,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在2月28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报告相关内容,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的问题

  投诉人第1项诉求称,采购产品“500m3/h大功率抽水车、1000 m3/h大功率抽水车、1500 m3/h大功率抽水车(A)、1500 m3/h大功率抽水车(B)、3000 m3/h大功率抽水车(A)、3000 m3/h大功率抽水车(B)”技术参数全部指向福建侨龙应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侨龙公司)。理由:1.通过两次招标技术得分对比分析,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计使福建侨龙公司的产品在本项目中占有绝对优势,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2.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涉及福建侨龙公司多项专利,涉嫌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专利;3.本项目核心技术参数与福建侨龙公司产品技术参数相吻合。

  被投诉人和采购人认为:1.投诉人根据两次评审结果得分情况判断本次招标的技术参数指定供应商、特定品牌属于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依据。重要参数(“▲”参数)中,福建侨龙公司并非完全满分,而其他三家投标人失分的主要原因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把检测报告原件带至评标现场核查;另外在一般技术参数的评分中,除了福建侨龙公司外,还有其他投标人几乎得到满分,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况。2.采购人是根据其他地市同类型已完成的招标项目以及大量的市场调查确定采购需求。除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之外,有多个厂家的产品均可满足相关技术参数要求。3.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述的“全地形履带底盘”、“软管绞盘”、“油管绞盘”、“可行走的履带式移动泵站”、“可爬35度坡道或楼梯”、“无线遥控控制系统”、“垂直入井作业”等只是对功能要求的描述,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达到上述功能的技术必须为专利技术。投诉人提供的专利信息查询证明材料,未能证明只有特定供应商具备上述技术,也未能证明其他供应商不能达到上述技术要求。4.福建侨龙公司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并非完全吻合,投诉人所列的技术参数只是本项目所有技术参数中的一小部分,本项目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均能满足投诉人所列举的大部分参数。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未将任何技术参数作为资格条件,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均通过符合性审查。招标文件将水泵的流程、扬程设为带▲的重要技术参数,未响应或不满足会扣分。采购人从防汛抗涝的实际需求出发,将流程、扬程设为重要技术参数,不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500m³/h大功率抽水车技术参数为“水泵最大流量≥500m³/h、最大扬程≥15 m”,1000m³/h大功率抽水车技术参数为“水泵最大流量≥1000m³/h、最大扬程≥20m”,1500m³/h大功率抽水车(A/B)技术参数均为“水泵最大流量≥1500m³/h、最大扬程≥17m”,3000m³/h大功率抽水车(A/B)技术参数均为“水泵最大流量≥3000m³/h、最大扬程≥15m”,招标文件仅规定了技术参数的最小值、上未封顶,福建侨龙的水泵流量、扬程等产品参数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范围内。根据采购人在采购前进行的市场调查显示,市场上满足上述流量、扬程需求的潜在供应商可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并非仅有福建侨龙公司一家符合。采购需求中的尺寸、质量、吸程等其他技术参数也并非与福建侨龙的产品参数完全对应,实际评审中,福建侨龙公司产品的参数也并非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吻合,存在优于、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情形。投诉人以福建侨龙公司的技术得分领先而认为招标文件具有指向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关于投诉人认为部分技术参数为福建侨龙公司的专利或涉及专利技术。经查,招标文件中将除流量、扬程之外的技术参数设为一般技术参数,满足一项得0.05分,共9分。投诉人提及的“全地形履带底盘”“软管绞盘”“油管绞盘”“可行走的履带式移动泵站”“可爬35度坡道或楼梯”“无线遥控控制系统”“直接入井作业”,并无证据显示上述关于功能性的描述属于专利技术,也无证据显示上述功能性描述属于福建侨龙公司的独有专利。根据采购人进行的市场调查显示,市场上可满足有关参数的企业可以形成充分竞争,并非仅有福建侨龙公司的专利技术满足上述功能。投诉人以福建侨龙的专利满足功能要求而推断招标文件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专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的科学、合理、实用性问题

  投诉人认为,按照本次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设计出来的水泵没有吸程,对许多工况不适用。液压驱动作业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实用。水泵流量大、管径粗,实际操作不方便。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需求是采购人根据广州防汛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各项技术要求进行设置,无证据显示有关技术参数设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无证据显示有关技术参数设计引发了不满足采购需求、不科学、不实用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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