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终止处理决定书(广州三业)【穗财采[201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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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17
  •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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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采〔2019〕128号

  政府采购投诉终止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三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郑明

  被投诉人1: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

  被投诉人2: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广之旅大厦水务局办公大楼7楼

  投诉人在购买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购置大排量抽水车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QSHG201800084,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后,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具有倾向性,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在2月2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在调查核实期间,投诉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机关书面提交了《关于政府采购投诉撤诉的函件》,撤销该项目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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